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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诞生于上世纪2、30年代的西方考古学界。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做了首次较为科学的定义,并指导中国考古学数十年。随着中国考古学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考古学文化被发现,但在命名上,有不少分歧。王仁湘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对考古学文化命名进行了探讨。本文对这篇文章做一些初步的梳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其命名方法、原则等进行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程序
中图分类号: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56-01
在文章的一开始,作者首先就开门见山的指出由于考古学命名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导致一些问题,然后指出为了避免分歧,达成共识,需要确立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根本原则还要设计体现这些原则的关键程序。这既是本文的写作目也是全文的内容概要。
“夏鼐‘命名四原则’”为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由天文学上命名发现的新星导致的命名分歧而引出考古学文化命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显示出作者具备宽阔的学术视野。然后作者回顾了国内考古学文化命名和命名方法研究的学术史,并转述夏鼐先生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三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推导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第四条原则,即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为了证明“四原则”的正确性,作者引用了安志敏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中“考古学文化”条目下,其中有一节论及“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的—些观点。对此,作者认为安先生的观点可以当做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来理解,并且是与夏鼐先生“四原则”的精神是—致的。对于作者将夏鼐先生“三原则”发展为“四原则”的观点,我们认为还有待商榷。首先,三原则是指导我们如何判定一支“文化”是否能够命名其为考古学文化的标准,也是其自身要成为一支考古学文化所必须达到的条件,这一点,在夏鼐先生原文中也有明确表述。而这所谓的第四条原则,其实是如何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方法和手段问题。在夏先生文中,其实早已提出这其实是属于如何命名的问题,这在夏先生原文中有明确的表述,前三条原则才是夏先生原文中要讨论的第二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命名的问题”。其次,不难发现,安先生的观点尽管和夏先生的相似,但仔细观察可以认为其观点分别对应“三原则”的第—条和第三条,即并未超出“三原则”的范畴,所以王先生用这点来证明自己发展出来的“四原则”的正确性是很难站住脚的。总之,王先生将原则和方法等同起来,这一点让我们无法认同。
紧接着在“命名分歧”这一部分中,作者开始分析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分歧现象。首先,作者归纳出严文明、张忠培、张国硕等先生对此问题的观点,即分别强调“第一次发现”和“典型遗址”。其次,作者用二里头文化、鲁南苏北大汶口文化以及仰韶文化等例子得出导致命名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已有的命名原则不够成熟和完备,并且研究者各自对原则的理解有较大差异。最后,作者殷切希望在21世纪,中国考古学能够对有分歧的考古学文明命名进行整合。
随后,在“考古学文化‘三要素”’这一部分,作者通过对考古学文化定义的思考来讨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问题。首先,作者归纳出夏鼐、安志敏、严文明、张忠培等先生的观点,认为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_的定义没有太大分歧,“三要素”论是大家的共识。其次,作者分析了要研究透彻“三要素”之后才为某支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不可行性,提出在命名考古学文化中首先应考虑其本质特征,时空框架可以作为后续研究来进行。然后,作者认为选择首次发现的遗址或典型遗址的原则在于所取的遗址是否体现了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最后,作者提出了具体的命名方法。这一部分的论述,充分体现了作者严密的逻辑思维。由考古学文化的“三要素”展开,进而提出三要素中的核心即考古学文化的“特征”决定了考古学文化命名,最后由此推论出选择首次发现还是典型遗址取决于能否反映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得出命名方法也是水到渠成。
“‘命名确认’程序”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所在。作者匠心独运的提出未来要建设“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并为此机构的运作设计了“考古学文化命名操作程序”,最后以“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确认书”作为一支考古学文化命名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标志。可以说,作者不但有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的愿望,更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但在当前考古学文化命名存在诸多问题,依靠研究者们的“自然”淘汰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尽快成立这样的委员会似乎是合情合理又迫在眉睫的。而这样的提议,早在夏鼐先生的那篇文章中就已萌芽,他说道:“最好采用群众路线办法来解决,例如可以在全国性考古会议上大家就某一文化的名称,展开争辩,然后得出基本一的意见决定采用某一名称,以求统一。”
综上所述,王仁湘先生《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对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的原则和程序问题在继承前人的成果基础上,又提出新的看法,对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等问题有所助益。但是,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原则也不是由“三”增加到“四”这么简单,它需要从根本上讨论考古学文化的内涵和定义、文化和类型的关系、形成原因和发展动力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这当然也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此文也只是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定的尝试,未来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在我看来,尽管理论上我们永远也不可能找到最典型的遗址,也很难说服所有研究者认可某一遗址是某文化中的典型遗址,但是一旦某文化出现了多个遗址并争相命名的时候,我们不可任由研究者们各自发挥,创造越来越多的命名。同样,也不能因为有些文化的命名,例如二里头文化替代洛达庙文化,没有经过机构裁决也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对象,而放任其“自然”淘汰。因为这种“自然”淘汰的过程过于漫长,不利于研究的开展,这个例子也不能接近其他文化命名的分歧,也就很难说自由争论而“自然”淘汰的方式就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我们认为,建立“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利大于弊,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2]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
[3]张国硕,《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中原文物》,1995年第2期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程序
中图分类号: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56-01
在文章的一开始,作者首先就开门见山的指出由于考古学命名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导致一些问题,然后指出为了避免分歧,达成共识,需要确立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根本原则还要设计体现这些原则的关键程序。这既是本文的写作目也是全文的内容概要。
“夏鼐‘命名四原则’”为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由天文学上命名发现的新星导致的命名分歧而引出考古学文化命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显示出作者具备宽阔的学术视野。然后作者回顾了国内考古学文化命名和命名方法研究的学术史,并转述夏鼐先生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三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推导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第四条原则,即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为了证明“四原则”的正确性,作者引用了安志敏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中“考古学文化”条目下,其中有一节论及“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的—些观点。对此,作者认为安先生的观点可以当做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来理解,并且是与夏鼐先生“四原则”的精神是—致的。对于作者将夏鼐先生“三原则”发展为“四原则”的观点,我们认为还有待商榷。首先,三原则是指导我们如何判定一支“文化”是否能够命名其为考古学文化的标准,也是其自身要成为一支考古学文化所必须达到的条件,这一点,在夏鼐先生原文中也有明确表述。而这所谓的第四条原则,其实是如何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方法和手段问题。在夏先生文中,其实早已提出这其实是属于如何命名的问题,这在夏先生原文中有明确的表述,前三条原则才是夏先生原文中要讨论的第二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命名的问题”。其次,不难发现,安先生的观点尽管和夏先生的相似,但仔细观察可以认为其观点分别对应“三原则”的第—条和第三条,即并未超出“三原则”的范畴,所以王先生用这点来证明自己发展出来的“四原则”的正确性是很难站住脚的。总之,王先生将原则和方法等同起来,这一点让我们无法认同。
紧接着在“命名分歧”这一部分中,作者开始分析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分歧现象。首先,作者归纳出严文明、张忠培、张国硕等先生对此问题的观点,即分别强调“第一次发现”和“典型遗址”。其次,作者用二里头文化、鲁南苏北大汶口文化以及仰韶文化等例子得出导致命名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已有的命名原则不够成熟和完备,并且研究者各自对原则的理解有较大差异。最后,作者殷切希望在21世纪,中国考古学能够对有分歧的考古学文明命名进行整合。
随后,在“考古学文化‘三要素”’这一部分,作者通过对考古学文化定义的思考来讨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问题。首先,作者归纳出夏鼐、安志敏、严文明、张忠培等先生的观点,认为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_的定义没有太大分歧,“三要素”论是大家的共识。其次,作者分析了要研究透彻“三要素”之后才为某支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不可行性,提出在命名考古学文化中首先应考虑其本质特征,时空框架可以作为后续研究来进行。然后,作者认为选择首次发现的遗址或典型遗址的原则在于所取的遗址是否体现了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最后,作者提出了具体的命名方法。这一部分的论述,充分体现了作者严密的逻辑思维。由考古学文化的“三要素”展开,进而提出三要素中的核心即考古学文化的“特征”决定了考古学文化命名,最后由此推论出选择首次发现还是典型遗址取决于能否反映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得出命名方法也是水到渠成。
“‘命名确认’程序”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所在。作者匠心独运的提出未来要建设“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并为此机构的运作设计了“考古学文化命名操作程序”,最后以“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确认书”作为一支考古学文化命名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标志。可以说,作者不但有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的愿望,更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但在当前考古学文化命名存在诸多问题,依靠研究者们的“自然”淘汰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尽快成立这样的委员会似乎是合情合理又迫在眉睫的。而这样的提议,早在夏鼐先生的那篇文章中就已萌芽,他说道:“最好采用群众路线办法来解决,例如可以在全国性考古会议上大家就某一文化的名称,展开争辩,然后得出基本一的意见决定采用某一名称,以求统一。”
综上所述,王仁湘先生《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对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的原则和程序问题在继承前人的成果基础上,又提出新的看法,对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等问题有所助益。但是,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原则也不是由“三”增加到“四”这么简单,它需要从根本上讨论考古学文化的内涵和定义、文化和类型的关系、形成原因和发展动力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这当然也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此文也只是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定的尝试,未来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在我看来,尽管理论上我们永远也不可能找到最典型的遗址,也很难说服所有研究者认可某一遗址是某文化中的典型遗址,但是一旦某文化出现了多个遗址并争相命名的时候,我们不可任由研究者们各自发挥,创造越来越多的命名。同样,也不能因为有些文化的命名,例如二里头文化替代洛达庙文化,没有经过机构裁决也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对象,而放任其“自然”淘汰。因为这种“自然”淘汰的过程过于漫长,不利于研究的开展,这个例子也不能接近其他文化命名的分歧,也就很难说自由争论而“自然”淘汰的方式就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我们认为,建立“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利大于弊,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2]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
[3]张国硕,《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中原文物》,199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