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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出鲜明的单一性特点,表现在国家是惟一的“雇主”,充当了用工主体和分配主体,企业管理者仅仅是国家与工人之间的“中介”,而工人则无权过问制度的订立与执行。然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以及财产关系不明的弊端,实现了投资主体和财产关系的多元化。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开始多元化,并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着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