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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形式法治观面临着如下两难困境:如果固守形式性要求,则其面临着“功效性难题”与“兼容性难题”;如果增添实质性价值要求,则其可能就转化为实质法治观。形式法治观的典型代表富勒和菲尼斯都坚持形式法治,他们对“功效性难题”与“兼容性难题”分别发展出各自的解决方案。针对“功效性难题”,究其根本,富勒的解决方案可以说奠基于义务论伦理学立场,而菲尼斯的解决方案则奠基于自然法伦理学立场。然而,两者都面临着深层次规范伦理学层面的论证难题。一个更合理的重构性辩护策略在于,虽然经典形式法治关注于形式,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