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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中,由于监督机制、形式、措施的不健全,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人为”因素突出,影响了竞争的公正、公平。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也限制了监督效力的发挥,使招标投标环节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操作难”与“监督难”并存。现笔者就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有些发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有关系的投标人,只在小报上刊登招标公告、或者在建设单位院内张贴招标广告,使其他投标人不能知悉或即使知悉招标信息,也来不及做好投标准备工作,变相增加关系投标人中标的机会。关系人一旦中标,管理人员便从中收受贿赂。
(2)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收受关系投标人贿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有利于关系投标人中标的内容,为关系投标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也有的虽然事先没有收受关系投标人的贿赂,但在利用上述手段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后,堂而皇之地收受贿赂。
(3)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时,排斥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或者有倾向性地设置一些条件,如降低预审条件,把实力较强的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尽最大可能使关系投标人入选。关系投标人一旦中标,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便可收受贿赂。
(4)在制定招标办法时,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必须有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通过考察确定最终中标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中标的决定权力落到了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手中,自然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决定权收受贿赂提供了空间。
(5)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泄露标底,关系投标人有备而来,在竞争中处于有力地位,中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关系投标人一旦中标,事先与其串通的人员便收受贿赂。
(6)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以自然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借口,修改已签订并正在执行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提高造价,追加投资,延长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其实双方对修改合同的目的心知肚明,只不过是为了使中标单位获得更多利润,管理人员从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利益而中饱私囊。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久,竞争机制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行业管理也比较薄弱,个别经济主体为了占据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另一方面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经济主体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但却代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责,造成管理混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的现象有增无减,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竞争日益激烈。据了解,目前建设工程的利润,公用设施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民用设施占工程总造价的10%--20%,如此高额利润的诱惑,再加上目前我区存在大批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安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另外还有临时组成的工程队、联营队等零散建筑队伍,形成了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他们尽管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方面参差不齐,但追求利润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就各显神通,不惜以重金拉拢腐蚀领导干部。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和惩治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但这些监督主体都游离于关键性决策之外,缺乏对招投标决定性环节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对招投标环节所进行的监督,只是对编制标底和唱标、评标的过程进行监督,但有些工程在公开招投标会议之前,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关系投标人就已经串通好了,虽然从编制标底到评标过程都由监督组全程监督,看似程序公正,不可能有什么问题,但中标的结果却是早就定好的,使得监督组的监督形同虚设。等到问题发生后,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有些损失已无法挽回,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4)对招投标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查处难度较大。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检察机关、纪委监察局等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投标环节的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是否公正进行监督。而按照《刑法》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以发现有违法或涉嫌串通投标罪等问题,检察机关只能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相比较由发现问题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而言,公安机关对线索有一个接收、了解、决定侦查的过程,在这样一个时间差之内,就有可能错失调取证据的最好时机。
三、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预防监督机制的设想
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同步预防监督,做到“关口前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力,彻底改变招投标活动中多头管理、各行其事的无序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由政府统一规范管理的招投标监督机制。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确保招投标制度和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减少招标活动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2)积极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詢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推广在建工程告知制、工程管理双签制、廉政合同督查制等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均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
(3)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加强治本性工作。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违法行为,对有关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揭露和处理。对已暴露出来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查办、依法严惩,在坚决打击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
(4)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首先要健全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定严格的岗位纪律和工作制度,明确处罚原则。其次要充分发挥信誉档案的良性作用,督促相关机关将本区所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委员的信誉情况全部录入,以信誉档案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的行为,促使市场各方主体和专家评委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最后要加大对违法招标、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旦查证属实要及时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有些发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有关系的投标人,只在小报上刊登招标公告、或者在建设单位院内张贴招标广告,使其他投标人不能知悉或即使知悉招标信息,也来不及做好投标准备工作,变相增加关系投标人中标的机会。关系人一旦中标,管理人员便从中收受贿赂。
(2)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收受关系投标人贿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有利于关系投标人中标的内容,为关系投标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也有的虽然事先没有收受关系投标人的贿赂,但在利用上述手段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后,堂而皇之地收受贿赂。
(3)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时,排斥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或者有倾向性地设置一些条件,如降低预审条件,把实力较强的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尽最大可能使关系投标人入选。关系投标人一旦中标,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便可收受贿赂。
(4)在制定招标办法时,规定同一标段或者同一项目必须有两家以上的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通过考察确定最终中标单位,也就是说,能否中标的决定权力落到了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手中,自然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决定权收受贿赂提供了空间。
(5)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泄露标底,关系投标人有备而来,在竞争中处于有力地位,中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关系投标人一旦中标,事先与其串通的人员便收受贿赂。
(6)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以自然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借口,修改已签订并正在执行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提高造价,追加投资,延长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其实双方对修改合同的目的心知肚明,只不过是为了使中标单位获得更多利润,管理人员从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利益而中饱私囊。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久,竞争机制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行业管理也比较薄弱,个别经济主体为了占据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另一方面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经济主体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但却代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责,造成管理混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的现象有增无减,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竞争日益激烈。据了解,目前建设工程的利润,公用设施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民用设施占工程总造价的10%--20%,如此高额利润的诱惑,再加上目前我区存在大批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安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另外还有临时组成的工程队、联营队等零散建筑队伍,形成了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他们尽管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方面参差不齐,但追求利润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就各显神通,不惜以重金拉拢腐蚀领导干部。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和惩治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但这些监督主体都游离于关键性决策之外,缺乏对招投标决定性环节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对招投标环节所进行的监督,只是对编制标底和唱标、评标的过程进行监督,但有些工程在公开招投标会议之前,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关系投标人就已经串通好了,虽然从编制标底到评标过程都由监督组全程监督,看似程序公正,不可能有什么问题,但中标的结果却是早就定好的,使得监督组的监督形同虚设。等到问题发生后,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了事后监督,有些损失已无法挽回,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4)对招投标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查处难度较大。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检察机关、纪委监察局等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投标环节的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是否公正进行监督。而按照《刑法》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以发现有违法或涉嫌串通投标罪等问题,检察机关只能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相比较由发现问题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而言,公安机关对线索有一个接收、了解、决定侦查的过程,在这样一个时间差之内,就有可能错失调取证据的最好时机。
三、建立工程项目招投标预防监督机制的设想
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同步预防监督,做到“关口前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力,彻底改变招投标活动中多头管理、各行其事的无序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由政府统一规范管理的招投标监督机制。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确保招投标制度和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减少招标活动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2)积极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詢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推广在建工程告知制、工程管理双签制、廉政合同督查制等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负责人均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
(3)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加强治本性工作。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违法行为,对有关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揭露和处理。对已暴露出来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查办、依法严惩,在坚决打击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
(4)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首先要健全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定严格的岗位纪律和工作制度,明确处罚原则。其次要充分发挥信誉档案的良性作用,督促相关机关将本区所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委员的信誉情况全部录入,以信誉档案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的行为,促使市场各方主体和专家评委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最后要加大对违法招标、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旦查证属实要及时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