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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农村大量的土地逐步被征用,导致以传统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民失去了固有的生存工具——土地,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城郊边缘群体——失地农民。因此,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情况如何,怎样积极地引导失地农民转变生产观念,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建议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2-0019-2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地区的农民必然要失去其一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虽然我们都清楚地了解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但是,中国社会要想推进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必须将一部分农民从土地这一有限生产资料上分离出来,使这部分生产资料重新进行社会配置,也使失地农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1 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
通过研究可以看出,大部分失地农民都能理性的看待征地问题,认为征地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给予理解和支持。但由于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不同,导致其再就业情况也大不相同。结合近期文献研究结果,总结出我国失地农民主要有以下再就业方式:
1.1 利用征地所得的补偿款,自主创业
选择此种再就业方式的失地农民大部分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外来人口较多,信息流动量较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失地农民自身特长,发展二、三产业的成功率相对来说比较高。他们主要是选择自主经营开办小商店、发展养殖业、房屋出租或购买车辆搞个体运输等简单的经营模式。
1.2 就近在本地企业或其他行业中从事简单的劳动工作
失地农民大多处于城市边缘的近郊区域,该区域内有较多的民营企业,这为失地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转向其他行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职业劳动技能较差,他们大多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力岗位,而这部分岗位的整体工资标准偏低。主要为企业保洁员、清洁工、服务员等工作。
1.3 外出务工
由于被征地的就业岗位有限,新兴商圈的建立尚需时间,这导致失地农民能够就地从业的岗位不足,他们为了家庭生计只能外出务工主要为建筑工地力工、保姆等工作。这部分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较为先进,但由于对新环境不熟悉和社会关系的欠缺,加之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占据了当地一部分岗位,被征地以外区域的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他们随时面临着失业的危险。
当然,还有一些失地农民选择了其他再就业方式,由于数量有限且不具有代表性,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
2 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及原因
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多以一次性现金或住房补偿为主,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差异,这使失地农民在新的生产生活中很难保证自生能力,即使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多,也经受不起征地后长期的持续性消费。因此,引发了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困难:
2.1 职业技能匮乏,相对收入减少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专业技能也相对匮乏,缺少就业竞争力,无论是选择在本地就业还是外出务工,大多只能选择初级的劳动力岗位,这部分工作的门槛较低,同时工资也不高,相对于大多家庭中有老人需要供养,有孩子教育需要更多的经济支出,这些工资只是杯水车薪。同时,这类工作的可替代性较强,雇佣双方议价能力本质上并不平等,失地农民工作的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2.2 固有思想陈旧,缺少培训引导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他们大多数观念上保守,思想上无主见,突然失去一贯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时间失去方向,无所适从。同时,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使得城市中线性就业方式不适用于失地农民。这时就需要政府给予正确的启发、引导和培训。相关资料显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却无过多安排。所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培训率,引导失地农民选择符合实际的再就业行业和岗位,是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重点,亦是难点。
2.3 保障制度欠缺,后续负担沉重
许多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忧虑,其中素质较低和老弱病残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难度更大。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导致劳动力转移后就業岗位不足。被征地农民的拆迁是城镇化的结果,由于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城市居民所获得社会保障已经日渐成熟,而农民却寥寥无几,加之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远没有城市居民灵活,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社会保障。
3 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
在安置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实践中,可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对失地农民给予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征地补偿新模式,实行征地经济补偿和农民劳动力安置同步进行策略,尽可能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对此,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转变生产观念,建立再就业培训机制
如今的劳动力市场已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由单一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而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都普遍偏低,再加上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过多,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很大。所以,政府应结合实际在其再就业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主要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使其由原来散漫自由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竞争意识和学习意识。同时,加强创业、择业观念的教育,根据其不同求职意愿和自身特点开展多层次分类培训。同时,针对老弱病残等可塑性较差的这部分失地农民,基层政府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其进行重新安置。通过这些政策逐步确立“土地征用,就业优先”的多样化补偿方式。
3.2 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就业城乡一体化
我国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形式,虽然在局部地区已经建立了农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项目,但和城市相比,城乡二元化特征明显,其覆盖率低,保障水平也不高,很难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持久性的保障。农民过去养老有土地作为基本保障,而失去土地之后完全依靠子女,这种养老方式仅凭责任感和道德观的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缺陷和风险。因此,结合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建议应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在国家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及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进而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3 设立就业后勤服务机构,长期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作为社会新兴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同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困户一样均具有社会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等特点。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正规的援助机构进行咨询而无法保障其基本权利,这种现象长此以往,不仅使法律的公平性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想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就要建立统一的就业后勤服务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于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建立符合现代化市场要求的征地补偿机制,应在一次性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按照依法依规、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参考文献
[1] 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M].北京:大地出版社,2002.
[2] 韩纪江、孔祥智.城镇化中农民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2005.5.
[3] 石丽娟.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途径[J].经济论坛,2005.14.
[4] 林惠玲.关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几点建议[J].台湾农业探索,2006(4).
[5] 张乾.关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思考[J].理论观察,2007(2).
[6] 张桂蓉.解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困境[J] .宁夏社会科学,2008 (11) .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
通讯作者:沈强,男,汉族,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建议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2-0019-2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地区的农民必然要失去其一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虽然我们都清楚地了解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但是,中国社会要想推进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必须将一部分农民从土地这一有限生产资料上分离出来,使这部分生产资料重新进行社会配置,也使失地农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1 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
通过研究可以看出,大部分失地农民都能理性的看待征地问题,认为征地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给予理解和支持。但由于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不同,导致其再就业情况也大不相同。结合近期文献研究结果,总结出我国失地农民主要有以下再就业方式:
1.1 利用征地所得的补偿款,自主创业
选择此种再就业方式的失地农民大部分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外来人口较多,信息流动量较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失地农民自身特长,发展二、三产业的成功率相对来说比较高。他们主要是选择自主经营开办小商店、发展养殖业、房屋出租或购买车辆搞个体运输等简单的经营模式。
1.2 就近在本地企业或其他行业中从事简单的劳动工作
失地农民大多处于城市边缘的近郊区域,该区域内有较多的民营企业,这为失地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转向其他行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职业劳动技能较差,他们大多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力岗位,而这部分岗位的整体工资标准偏低。主要为企业保洁员、清洁工、服务员等工作。
1.3 外出务工
由于被征地的就业岗位有限,新兴商圈的建立尚需时间,这导致失地农民能够就地从业的岗位不足,他们为了家庭生计只能外出务工主要为建筑工地力工、保姆等工作。这部分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较为先进,但由于对新环境不熟悉和社会关系的欠缺,加之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占据了当地一部分岗位,被征地以外区域的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他们随时面临着失业的危险。
当然,还有一些失地农民选择了其他再就业方式,由于数量有限且不具有代表性,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
2 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及原因
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多以一次性现金或住房补偿为主,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城乡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差异,这使失地农民在新的生产生活中很难保证自生能力,即使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多,也经受不起征地后长期的持续性消费。因此,引发了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困难:
2.1 职业技能匮乏,相对收入减少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专业技能也相对匮乏,缺少就业竞争力,无论是选择在本地就业还是外出务工,大多只能选择初级的劳动力岗位,这部分工作的门槛较低,同时工资也不高,相对于大多家庭中有老人需要供养,有孩子教育需要更多的经济支出,这些工资只是杯水车薪。同时,这类工作的可替代性较强,雇佣双方议价能力本质上并不平等,失地农民工作的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2.2 固有思想陈旧,缺少培训引导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他们大多数观念上保守,思想上无主见,突然失去一贯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时间失去方向,无所适从。同时,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使得城市中线性就业方式不适用于失地农民。这时就需要政府给予正确的启发、引导和培训。相关资料显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却无过多安排。所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培训率,引导失地农民选择符合实际的再就业行业和岗位,是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重点,亦是难点。
2.3 保障制度欠缺,后续负担沉重
许多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忧虑,其中素质较低和老弱病残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难度更大。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导致劳动力转移后就業岗位不足。被征地农民的拆迁是城镇化的结果,由于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城市居民所获得社会保障已经日渐成熟,而农民却寥寥无几,加之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远没有城市居民灵活,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社会保障。
3 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
在安置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实践中,可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对失地农民给予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征地补偿新模式,实行征地经济补偿和农民劳动力安置同步进行策略,尽可能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对此,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转变生产观念,建立再就业培训机制
如今的劳动力市场已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由单一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而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都普遍偏低,再加上城镇下岗失业职工过多,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很大。所以,政府应结合实际在其再就业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主要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使其由原来散漫自由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竞争意识和学习意识。同时,加强创业、择业观念的教育,根据其不同求职意愿和自身特点开展多层次分类培训。同时,针对老弱病残等可塑性较差的这部分失地农民,基层政府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其进行重新安置。通过这些政策逐步确立“土地征用,就业优先”的多样化补偿方式。
3.2 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就业城乡一体化
我国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形式,虽然在局部地区已经建立了农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项目,但和城市相比,城乡二元化特征明显,其覆盖率低,保障水平也不高,很难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持久性的保障。农民过去养老有土地作为基本保障,而失去土地之后完全依靠子女,这种养老方式仅凭责任感和道德观的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缺陷和风险。因此,结合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建议应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在国家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及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进而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3 设立就业后勤服务机构,长期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作为社会新兴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同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困户一样均具有社会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等特点。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正规的援助机构进行咨询而无法保障其基本权利,这种现象长此以往,不仅使法律的公平性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想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就要建立统一的就业后勤服务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于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建立符合现代化市场要求的征地补偿机制,应在一次性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按照依法依规、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参考文献
[1] 鹿心社主编.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M].北京:大地出版社,2002.
[2] 韩纪江、孔祥智.城镇化中农民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2005.5.
[3] 石丽娟.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途径[J].经济论坛,2005.14.
[4] 林惠玲.关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几点建议[J].台湾农业探索,2006(4).
[5] 张乾.关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思考[J].理论观察,2007(2).
[6] 张桂蓉.解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困境[J] .宁夏社会科学,2008 (11) .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
通讯作者:沈强,男,汉族,吉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