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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