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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一位叫劳拉·祖布雷克的中年妇女开始在位于美国华尔街的瑞士银行办事处担任部门经理。但2001年,她的职位突然被一男子取而代之,随之很多重要的工作机会也被无故剥夺。她的上司解雇她的理由是“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
愤怒之下,祖布雷克以瑞士银行涉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年后,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瑞士银行因性别歧视,赔偿祖布雷克2900万美元。
2900万!这简直不是赔偿,而是惩罚。而瑞士银行之所以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是因为它挑战了“机会平等”的游戏规则。而机会平等在现代社会,是已无可置疑地是一种“政治正确”,挑战它即等于挑战现代政治的基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的平等。
在美国,对机会平等的要求达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并有《平权法案》等法律来保障。不要说政府对公务员的雇用了,就是在企业的招聘广告中,也大都只是写明职位、报酬、工作要求等,而极少公开对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作出限制性注明。雇主们清楚不过,这么做要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要背上“歧视”的官司,而且很可能会输得倾家荡产。
这似乎让人纳闷儿:难道“用人单位”没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偏好,例如:信仰某种宗教、是白人或黑人等选择符合这些条件的雇员,并把不符合条件的雇员排除在竞争之外吗?
这在封建社会一点不成问题。不仅如此,某种职位还可以世袭,老子退了,儿子又来当。它的“政治”是支持这么干的,而且天经地义。其因在于,那个时候人民根本不被看成是“主人”,统治者的权力要么被说成来自于“天”(或“上帝”),要么直接就来自于强力。一句话,统治者的产生不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是欺骗或强迫,人民不服从就要遭到镇压。自然,社会资源也被统治者所垄断,而不是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统治者的统治来自于人民的“同意”,社会资源也就不再是谁家的私产,垄断是非法的。人们之所以同意组成一个政府,是因为他们是在权利上平等的公民。而权利的平等与一个人的出身、阶级、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统统无关。
所以,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必须把这些因素统统排除,因为它们要么不是个人所能选择的,要么完全不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能力或努力程度。没有人天生就应该是白人、黑人,是出生于上层社会或下层社会。自然,他们也不能因为这些偶然性的因素,天生就应该获得某种资源或没有某种资源。也就是说,在竞争中,没有人应该因为自己的出身、阶级、种族等在竞争中得利或处于不利地位。人们的命运只能取决于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是“挣”来的,而不是被赋予的。
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一项工作不因其特殊性(比如在我国空姐工作就对人的年龄、身高、容貌有一定的要求),就只能看一个人是否具有胜任它的能力,而不能对身高、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提出要求,否则就损害了机会平等,构成了歧视。在社会资源分配的意义上,它等于是用某种与人的能力和努力无关的标准把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人排出局外。
这样是无法服人的。相反,如果成功或失败只反映个人能力与努力的结果,那么,没有谁可以埋怨别人,可以说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
自20世纪60年代通过《平权法案》以来,在美国已有诸多惩罚违反机会平等的行为的案例。其中,“受雇机会平等委员会”1971年指控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犯有歧视罪,对妇女和少数民族在雇佣中给予了不平等的对待。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应为其过去的行为付出代价,赔付1500万美元。
但仅仅做到不歧视,就真的机会平等了吗?并非如此。任何竞争的结果都会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另一些人的处境变坏,也即产生不平等。如果认为这种不平等来自于公平竞争,就是正义的而不能矫正,那么,它就会在一个社会内造成人们占有资源上的很大差别。这种占有资源上的差别必然制约或影响到人们的努力与选择,从而形成了机会上的不平等。穷人的孩子什么时候与富人的孩子机会平等过?
要打破这一点,国家除了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公民外,还必须打破富裕或贫穷等的累积或代际传递。在美国,对富翁征收高额遗产税等具有一定的作用,它让一个富翁的儿子不能依靠老爹坐享其成,天生就拥有穷人奋斗一生都不一定能拥有的东西。要获得这一切,必须靠自己去奋斗。
编辑/姚 晟
愤怒之下,祖布雷克以瑞士银行涉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年后,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瑞士银行因性别歧视,赔偿祖布雷克2900万美元。
2900万!这简直不是赔偿,而是惩罚。而瑞士银行之所以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是因为它挑战了“机会平等”的游戏规则。而机会平等在现代社会,是已无可置疑地是一种“政治正确”,挑战它即等于挑战现代政治的基石: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的平等。
在美国,对机会平等的要求达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并有《平权法案》等法律来保障。不要说政府对公务员的雇用了,就是在企业的招聘广告中,也大都只是写明职位、报酬、工作要求等,而极少公开对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作出限制性注明。雇主们清楚不过,这么做要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要背上“歧视”的官司,而且很可能会输得倾家荡产。
这似乎让人纳闷儿:难道“用人单位”没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偏好,例如:信仰某种宗教、是白人或黑人等选择符合这些条件的雇员,并把不符合条件的雇员排除在竞争之外吗?
这在封建社会一点不成问题。不仅如此,某种职位还可以世袭,老子退了,儿子又来当。它的“政治”是支持这么干的,而且天经地义。其因在于,那个时候人民根本不被看成是“主人”,统治者的权力要么被说成来自于“天”(或“上帝”),要么直接就来自于强力。一句话,统治者的产生不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是欺骗或强迫,人民不服从就要遭到镇压。自然,社会资源也被统治者所垄断,而不是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统治者的统治来自于人民的“同意”,社会资源也就不再是谁家的私产,垄断是非法的。人们之所以同意组成一个政府,是因为他们是在权利上平等的公民。而权利的平等与一个人的出身、阶级、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统统无关。
所以,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必须把这些因素统统排除,因为它们要么不是个人所能选择的,要么完全不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能力或努力程度。没有人天生就应该是白人、黑人,是出生于上层社会或下层社会。自然,他们也不能因为这些偶然性的因素,天生就应该获得某种资源或没有某种资源。也就是说,在竞争中,没有人应该因为自己的出身、阶级、种族等在竞争中得利或处于不利地位。人们的命运只能取决于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是“挣”来的,而不是被赋予的。
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一项工作不因其特殊性(比如在我国空姐工作就对人的年龄、身高、容貌有一定的要求),就只能看一个人是否具有胜任它的能力,而不能对身高、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提出要求,否则就损害了机会平等,构成了歧视。在社会资源分配的意义上,它等于是用某种与人的能力和努力无关的标准把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人排出局外。
这样是无法服人的。相反,如果成功或失败只反映个人能力与努力的结果,那么,没有谁可以埋怨别人,可以说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
自20世纪60年代通过《平权法案》以来,在美国已有诸多惩罚违反机会平等的行为的案例。其中,“受雇机会平等委员会”1971年指控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犯有歧视罪,对妇女和少数民族在雇佣中给予了不平等的对待。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应为其过去的行为付出代价,赔付1500万美元。
但仅仅做到不歧视,就真的机会平等了吗?并非如此。任何竞争的结果都会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另一些人的处境变坏,也即产生不平等。如果认为这种不平等来自于公平竞争,就是正义的而不能矫正,那么,它就会在一个社会内造成人们占有资源上的很大差别。这种占有资源上的差别必然制约或影响到人们的努力与选择,从而形成了机会上的不平等。穷人的孩子什么时候与富人的孩子机会平等过?
要打破这一点,国家除了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公民外,还必须打破富裕或贫穷等的累积或代际传递。在美国,对富翁征收高额遗产税等具有一定的作用,它让一个富翁的儿子不能依靠老爹坐享其成,天生就拥有穷人奋斗一生都不一定能拥有的东西。要获得这一切,必须靠自己去奋斗。
编辑/姚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