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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我国目前力推的"大调解"的环节之一,在解决纠纷时受到了行政机关的青睐。然而,盲目的推广可能导致对法治价值的损害,因此,行政调解的进行需要以尊重法治为前提,行政机关在调解的过程中,必当认识到行政调解的能力范围,警惕由于对其范围、程序、效力、救济途径等认识上的误区,从而防范其对法治价值可能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