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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只有从根本上改革用人制度,才能彻底改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文章通过详细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现状,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杜绝这一现象的复杂系统工程中的最有效最根本方法。
关键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信息失真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8-0091-02
1 会计信息失真分析
1.1 会计信息失真概念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会计制度的宏观失范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作业的微观失范引起会计信息失真。通俗的可分为会计有意造假和会计无意不实两种情况。首先,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其次,会计作业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则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不规范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情形。
1.2 会计造假的行为成因
①社会价值观念的滑坡。社会普遍认为会计人员造假是会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造成的,这罪名对于会计人员未免有点太过分。梅奥的“人际关系”学说认为人是“社会人”,这与传统管理理论把人假设为“经济人”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管理理论把人假设为“经济人”,认为金钱是刺激积极性的唯一动力。而梅奥的霍桑试验认为,人是“社会人”,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因素,除物质条件之外,还有社会、心理因素,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就要受到社会的影响。而会计信息提供者和监督者是否能够不受社会的影响呢?作为会计工作者,其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领导压力(后面分析)外,还有社会的压力。例如:有些企业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做假帐,但这个领导并非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改善企业职工待遇,增加福利,或者为了粉饰企业财务现状,美化筹资形象等。如果这个时候,会计人员不顾一切坚持会计不造假,对领导行为进行抵制,甚至公然向监督机关揭发,那么他不仅不能继续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受到加薪奖励,而且很可能将要失业。即使他可以留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他又如何去面对他的领导和同事,与他人如何协调工作。实际上他根本也不可能这样去做。这种现象正好可以说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深切的社会根源。
②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企业与经营者的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先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做的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就诱发了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又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特别是制度不够健全,集中体现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或者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致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带来的好处远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则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社会及心理基础,致使当前的“五十九岁”现象、“穷庙富方丈”现象屡见不鲜。
③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要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几大主体,具有他们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利益主体,因此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在利益冲突过程中,谁拥有经营权谁就作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就有可能左右会计操作,导致会计信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造假。
④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受限。虽然,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且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这样,被赋予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双重职能的会计工作,要做到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就必须在经济上、人事上、法律上独立于企业存在。但是,经济控制论则认为会计只是经营者管理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加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就依赖于经营者,且在法律上没有独立地位。以致于目前会计人员还不能够独立于企业而存在,会计工作也就很难作到超然第三者立场而不造假。
⑤违规主体与处罚的客体常常错位。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人们通常把会计违规的责任追究于会计人员,而忽视了幕后的策划者和操作者,或者把对幕后经营者的处罚转嫁到单位头上,这样就出现了处罚客体不是违规主体的错位问题。在惩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立法指向上也有同样的问题:例如,1999年新颁布的《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有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从中就可以看出其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处罚仍是很轻的,而对于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处罚较重,而且处罚的结果往往是会计带人受过。由于出现了责任处罚客体的错位,这样主要责任人就没有受到严厉处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会计造假现象。很显然,准确界定会计信息造假的责任是治理会计造假的前提条件。
⑥会计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尽管我们常抓不懈,但是目前会计信息造假已形成了局面,只是受查处的依然是少数。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是社会监控系统不健全。对企业的审计监督虽然设置了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监督力量,但是实际上各自为政,不能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二是审计检查中不能严格执法,一些部门只是为了追求一定经济利益,只是想通过收费,甚至分成等形式到企业中捞一把,对一些违法违纪情况视而不见,或者以罚代法了之;三是会计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有不少企业有多套账册,造假显而易见,但却没有被查处,以致于会计造假有了生存空间。
2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具体方案
①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 效方式。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②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会计监督的实质是增加“透明度”。会计系统旨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经济决策,根本前提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会计监督贯穿企业经济活动始终。只要会计系统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的经济事项,则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在会计监督的视野之内。也就是说,只要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让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均接受人们的监督(政府部门、监事会、企业员工、研究机构等),则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将会明显减少。进行“会计委派制”、“委派财务总监”的实质就是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③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局来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并使其成为一种专门的体制。成立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建议成立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会计管理局,管理区域内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健全会计管理局的各职能部门;加强会计管理局的人员配备;赋予会计管理局一定的职责权限,特别是执法权限。在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首先,为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委派人员的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赋予其只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但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予以干涉。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应该有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其次,为了防止委派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形成默契或由于工作原因委派人员无法再在原企业进行工作,对委派人员应该定期更换。再次,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从业素质、道德素质等),对委派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制度。然后,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具有独立性,对委派人员的经济收入要与被监督企业相分离。最后,为了使委派工作能够收到实效,对委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该给予奖励。由于委派的会计不仅可以解决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矛盾,而且又可以改变企业的会计行为在独立性上的立场限制问题。因此,会计委派制的推行不仅实现了有效的外部监督,从制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而且建立了日常的内部审查,从观念上提高了执业作风。
当然,只是单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就想一下扭转现在的会计失真现象是不现实的,同时配有较好的最基础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如会计监督环境的改变,健立健全委派会计再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等。
参考文献:
[1]姚德祥.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7.(9).
[2]袁 晖.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探讨[J].经济师.2002.(5).
关键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信息失真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8-0091-02
1 会计信息失真分析
1.1 会计信息失真概念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会计制度的宏观失范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作业的微观失范引起会计信息失真。通俗的可分为会计有意造假和会计无意不实两种情况。首先,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其次,会计作业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则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不规范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情形。
1.2 会计造假的行为成因
①社会价值观念的滑坡。社会普遍认为会计人员造假是会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造成的,这罪名对于会计人员未免有点太过分。梅奥的“人际关系”学说认为人是“社会人”,这与传统管理理论把人假设为“经济人”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管理理论把人假设为“经济人”,认为金钱是刺激积极性的唯一动力。而梅奥的霍桑试验认为,人是“社会人”,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因素,除物质条件之外,还有社会、心理因素,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就要受到社会的影响。而会计信息提供者和监督者是否能够不受社会的影响呢?作为会计工作者,其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领导压力(后面分析)外,还有社会的压力。例如:有些企业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做假帐,但这个领导并非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改善企业职工待遇,增加福利,或者为了粉饰企业财务现状,美化筹资形象等。如果这个时候,会计人员不顾一切坚持会计不造假,对领导行为进行抵制,甚至公然向监督机关揭发,那么他不仅不能继续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受到加薪奖励,而且很可能将要失业。即使他可以留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他又如何去面对他的领导和同事,与他人如何协调工作。实际上他根本也不可能这样去做。这种现象正好可以说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深切的社会根源。
②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企业与经营者的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先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做的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就诱发了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又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特别是制度不够健全,集中体现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或者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致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带来的好处远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则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社会及心理基础,致使当前的“五十九岁”现象、“穷庙富方丈”现象屡见不鲜。
③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要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几大主体,具有他们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利益主体,因此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在利益冲突过程中,谁拥有经营权谁就作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就有可能左右会计操作,导致会计信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造假。
④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受限。虽然,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且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这样,被赋予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双重职能的会计工作,要做到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就必须在经济上、人事上、法律上独立于企业存在。但是,经济控制论则认为会计只是经营者管理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加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就依赖于经营者,且在法律上没有独立地位。以致于目前会计人员还不能够独立于企业而存在,会计工作也就很难作到超然第三者立场而不造假。
⑤违规主体与处罚的客体常常错位。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人们通常把会计违规的责任追究于会计人员,而忽视了幕后的策划者和操作者,或者把对幕后经营者的处罚转嫁到单位头上,这样就出现了处罚客体不是违规主体的错位问题。在惩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立法指向上也有同样的问题:例如,1999年新颁布的《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有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从中就可以看出其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处罚仍是很轻的,而对于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处罚较重,而且处罚的结果往往是会计带人受过。由于出现了责任处罚客体的错位,这样主要责任人就没有受到严厉处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会计造假现象。很显然,准确界定会计信息造假的责任是治理会计造假的前提条件。
⑥会计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尽管我们常抓不懈,但是目前会计信息造假已形成了局面,只是受查处的依然是少数。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是社会监控系统不健全。对企业的审计监督虽然设置了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监督力量,但是实际上各自为政,不能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二是审计检查中不能严格执法,一些部门只是为了追求一定经济利益,只是想通过收费,甚至分成等形式到企业中捞一把,对一些违法违纪情况视而不见,或者以罚代法了之;三是会计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有不少企业有多套账册,造假显而易见,但却没有被查处,以致于会计造假有了生存空间。
2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具体方案
①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 效方式。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②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会计监督的实质是增加“透明度”。会计系统旨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经济决策,根本前提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会计监督贯穿企业经济活动始终。只要会计系统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的经济事项,则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在会计监督的视野之内。也就是说,只要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让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均接受人们的监督(政府部门、监事会、企业员工、研究机构等),则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将会明显减少。进行“会计委派制”、“委派财务总监”的实质就是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③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局来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并使其成为一种专门的体制。成立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建议成立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会计管理局,管理区域内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健全会计管理局的各职能部门;加强会计管理局的人员配备;赋予会计管理局一定的职责权限,特别是执法权限。在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首先,为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委派人员的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赋予其只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但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予以干涉。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应该有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其次,为了防止委派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形成默契或由于工作原因委派人员无法再在原企业进行工作,对委派人员应该定期更换。再次,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从业素质、道德素质等),对委派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制度。然后,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具有独立性,对委派人员的经济收入要与被监督企业相分离。最后,为了使委派工作能够收到实效,对委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该给予奖励。由于委派的会计不仅可以解决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矛盾,而且又可以改变企业的会计行为在独立性上的立场限制问题。因此,会计委派制的推行不仅实现了有效的外部监督,从制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而且建立了日常的内部审查,从观念上提高了执业作风。
当然,只是单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就想一下扭转现在的会计失真现象是不现实的,同时配有较好的最基础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如会计监督环境的改变,健立健全委派会计再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等。
参考文献:
[1]姚德祥.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7.(9).
[2]袁 晖.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探讨[J].经济师.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