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如何保障各项检察职权尤其是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方面却有许多缺失甚至空白。反映到实践中,有的监督职权无法行使,有的职权虽然可以行使,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其实现程序取决于受监督者对监督权及监督机关的尊重程度.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