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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权力在行使主体方面予以角色分离.权力行使主体的角色混同产生了消极后果,并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运作方式的批评与质疑.未来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独立设置,由其单独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法律监督主体的独立化有正当性基础,其实现需要做到三个“相对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