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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学就其研究对象,理论要素和理论渊源而言,是一门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扬弃和超越,是现代法律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又跨越多个学科。本文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将适当干预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市场一体化进程,各国在得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在承受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快,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各种利益与矛盾交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要随之加以调整。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①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②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也即应当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利义务运作的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同时,法律性还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③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强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故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须鲜明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律独具的特色。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价值及功能比较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作为可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可见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其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产生和实施,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相对于经济法价值而言较为具体、实然。经济法价值则较为抽象,重在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质,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是经济法主要功能的抽象化。
经济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经济法功能。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属性,由本质决定,价值靠功能的发挥来实现。法的功能是按其固有特性必然具有的作用于外部事物而发生一定功能的机能。可见经济法功能即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机制效能。它总是外化为经济法的作用;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发挥经济法功能的依据。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的症结所在,就是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因此,我们在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是什么,以避免出现众多学者观点无法统一的局面。
1.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由上述讨论可知,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第一,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区别所在。第二,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第三,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之渊源。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笔者拟列出以下三方面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当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回应和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2)弱者保护原则。通过对弱者的利益倾斜,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重要的价值目标。即该项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解释,因此,弱者保护原则也可以称为实质公平原则。民商法追求的是个体公平,形式公平,注重机会的平等,而往往会忽视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恰恰相反,它更注重的是实质公平,而弱者保护原则是对经济法这个目标最好的体现。
(3)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模式,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能力。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道德、法律等手段。可持续发展理论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强调人类在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与自然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不应当凭借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追求这种权利的实现。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和追求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后代人与自己的机会平等,不允许当代人一味片面、自私地追求自己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享有的同等生活、消费与发展的机会。要求人的发展不仅包括单个人的发展,也包括人类的发展,不仅要从当代人、当代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社会发展的问题,还要从未来人类、未来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使发展主体由单一走向多样,由片面走向全面,由一极走向多极,符合人类发展的未来趋势和时代潮流。
适当干预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其次,三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市场一体化进程,各国在得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在承受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快,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各种利益与矛盾交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要随之加以调整。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①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②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也即应当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利义务运作的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同时,法律性还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③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强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故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须鲜明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律独具的特色。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价值及功能比较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作为可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可见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其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产生和实施,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相对于经济法价值而言较为具体、实然。经济法价值则较为抽象,重在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质,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是经济法主要功能的抽象化。
经济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经济法功能。功能是事物内在的属性,由本质决定,价值靠功能的发挥来实现。法的功能是按其固有特性必然具有的作用于外部事物而发生一定功能的机能。可见经济法功能即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机制效能。它总是外化为经济法的作用;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发挥经济法功能的依据。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的症结所在,就是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因此,我们在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是什么,以避免出现众多学者观点无法统一的局面。
1.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由上述讨论可知,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第一,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区别所在。第二,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第三,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之渊源。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笔者拟列出以下三方面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当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回应和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2)弱者保护原则。通过对弱者的利益倾斜,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重要的价值目标。即该项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解释,因此,弱者保护原则也可以称为实质公平原则。民商法追求的是个体公平,形式公平,注重机会的平等,而往往会忽视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恰恰相反,它更注重的是实质公平,而弱者保护原则是对经济法这个目标最好的体现。
(3)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模式,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能力。为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道德、法律等手段。可持续发展理论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强调人类在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与自然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不应当凭借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追求这种权利的实现。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和追求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后代人与自己的机会平等,不允许当代人一味片面、自私地追求自己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享有的同等生活、消费与发展的机会。要求人的发展不仅包括单个人的发展,也包括人类的发展,不仅要从当代人、当代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社会发展的问题,还要从未来人类、未来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使发展主体由单一走向多样,由片面走向全面,由一极走向多极,符合人类发展的未来趋势和时代潮流。
适当干预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其次,三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