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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从刑事诉讼中的相对不公开机构、边缘性机构、辅助机构改良为相对公开机构、中心机构、兼具监督配合职能的机构,是基于对看守所整顿效果、看守所既有制度建设、检察权监督下的看守所制度运行的经验总结。同时.看守所制度的改良,既是看守所制度回复本质属性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反映,又是公众更为理性看待“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中国人权状况改善、刑事诉讼从对抗性司法演变为兼具对抗与合作性质的现实反映。而且,之于未来的演变而言。看守所制度的改良为后期的演变昭示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