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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官员犯罪后享有量刑的特权,这些特权即八议、上请、减、赎、官当。在议、请、减、赎、官当的配合运用下,官员犯罪后须真正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由笞、杖、徒、流转化为官当、赎铜、除免。传统社会法律维护官员的量刑特权,但也使特权公开、确定并由此受限制。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在实践中实施得并不好,官员的量刑特权同样得不到保障,这说明最高权力若不受限制,则没有一个人的权利是有保障的,包括特权阶层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