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直选看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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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区直选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对社区自治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直选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也显现出了提名制度不完善、秩序混乱等问题。本文指出对这些问题,可以从培养公民的选举观念、完善提名制度、加强直选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完善,以实现我国城市社区自治。
  关键词 社区 直接选举 自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基层民主发展的需要。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要求回归居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本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摆在了面前。 而要形成具有这“三自”功能的社区,就必须要组建一个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即积极推进选举制度改革,推广社区直接选举是实现居民自治、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一、社区直选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影响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是要建设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新模式。社区自治即“社区内的居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要实现社区自治就必须要找到一个良好的切入点和可行的实践途径,民主选举恰恰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最主要的基础。
  在传统体制下,居委会的换界改选在形式上是民主选举的,但由于居委会是政府体系的一部分,它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一个执行机构,基本丧失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性质,选举基本上是按照街道的指示进行的,而并不是依据法律进行,更没有注重居民的民主权利,社区自治更是无从谈起。在不断的讨论和探索中,民主的选举途径逐渐浮出水面,即直接选举。因此,社区直选成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对社区自治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社区直选是衡量社区自治程度的首要标志
  民主选举是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自治的重要基础。如果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者仍然由上级行政机关指派、任命或规定候选人,让居民进行形式上的投票选举,那么这个社区就无法从居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有的放矢的管理,也会给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阻力,更为严重的是,居民得不到应有的实惠,社区自治成为虚假的招牌。因此,居民自治的首要标志就是社区居民依法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只有民主选举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
  (二)社区直选增强了社区的自治功能,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的界定可谓精辟,而要使这种法定的自治功能得到切实有效地发挥,首先就要求居委会由真正的民主选举产生,而民主选举最合理的方式无疑是社区直选,因此,只有通过社区直选,社区居民才能将这种自治权利委托给居委会行使,使社区的自治功能得到切实的体现和增强。
  另一方面,社区直选使传统的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被打破,进而转变成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长期以来,居委会成员一直是由街道办事处任命或由其提名,再由部分居民投票选出的,这样的结果就使得居委会只对上级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而忽视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街道把一些行政任务通过命令的形式转交给居委会,居委会成了政府的基层执行部门,丧失了本应具有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社区直选的实行,将改变街道和社区之间的这种传统关系,通过直选,居民可以民主投票决定自己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居委会开展工作也从街道导向转为居民导向,淡化了社区的行政功能,从而增强了其自治功能,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社区直选能够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为社区自治提供内在动力
  社区自治的深刻内涵就在于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只有居民的直接参与才能培养居民对社区的责任感,才有利于整合社区的各种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不仅规范性、开放性强,而且民主程度比较高。社区直选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居民创造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从而使居民的意愿得到尊重并加强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的各项工作中来。因此,社区直选能够有效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从而为社区自治提供内在的动力。
  正是由于社区直选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程度的提高产生着重要影响,所以研究社区直选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就成为一种必要,只有抓住问题所在,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主要矛盾。
  二、我国城市社区直选的发展现状
  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指出了“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产生。”然而由于众多原因,城市社区的选举改革却一直没有开展。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单位体制逐渐解体后,原来“单位办社会”所负担的多元化职能必然要回归社会,社区的意义变得逐渐重要。1998年,在青岛的四方区首先进行了直接选举的改革试点,两个居委会进行了直接选举。继青岛之后,上海的浦东新区和卢湾区也开始了社区直选的探索之路。之后,南京、广西、北京等地陆续开始了社区直接选举的改革试点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广西的南宁、柳州、桂林和武鸣等地进行了20多次的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试点。至2003年底,社区直选试点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2007年底,宁波市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完成了直选,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全部实现直选的城市。截至当前,社区直选的道路已走过十年,在这期间,很多直选经历为今后的直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出了长期困扰中国直选工作的难题的解决方法,为完善我国直选制度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我国社区直选的历程中有一些新发展。首先,关注增多,热情高涨。不同于直选初期冷淡的场面,近几年,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大幅提高,政治民主诉求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居民认识到直选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都积极参与到其中,如2005年,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余家垅社区的直选参选率达到96.21%。这说明今天的居民自治已不仅是人们单纯的政治热情或国家的象征性倡导,而是广大社区居民内在的必然要求,从而使得民主政治真正从政治口号向不可逆转的生活方式嬗变。 直选初期对其不关注且认为难度很大的民政部门也开始逐渐重视起来,同时社区直选也收到了媒体越来越多的关注,2002年6月《人民日报》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广西柳州直接选举的情况,2003年10月湖北电视台首次以直播的方式,对武汉柴东社区直接选举进行全面展示,2004年4月的云南日报就报道了五华区社区直选的一系列情况等等,这都体现了社会各界对社区直选越来越高的关注程度。
  其次,实施范围更加广泛。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用社区直选的方式来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并切实感受到社区直选可以使居民更好地参与到社区的事务中来,有利于社区的自身建设与和谐发展。从20世纪末开始,全国各地都根据各地情况开始了社会直选的实践历程,
  再次,居委会委员的学历有升高的趋势。如25岁的清华大学毕业生陈香当选为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古井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香榭丽居委会也选举了45岁的医学硕士崔女士担任居委会主任。
  当然,我们在看到这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要注意到一些不尽合理,仍有待提高的地方。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社区直选仍处在初级的起步和探索阶段,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城市特点的选举制度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鉴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选举的制度和执行情况也有很大不同,体现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有三:
  第一,提名制度不完善。提名制度是选举的基础和初级阶段,提名制度民主与否直接影响到选举的民主程度,是影响社区直选的质量的重要指标。从目前我国的社区情况来看,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合理的提名制度,有些社区是通过上级街道提名产生,有的是社区居民自愿报名参加竞选,各地社区在提名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符合民主意愿,有些则与民主精神极为不符,影响了社区自治的实现。
  第二,秩序混乱。这指的是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混乱场面,主要体现的是执行程序所出现的问题,虽然很多社区的直选都是在井然有序的环境下进行的,但混乱的场面仍然存在而且比较严重,这种混乱使得竞选演讲、划票等程序没办法正常执行,使得直选还存在一些瑕疵,给社区自治的实现制造了一些障碍。
  第三,受利益结构的影响,参与主体的结构不均衡。由于对社区的依赖性较强,中老年人、弱势群体、各社区团体构成了直选环节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他们对社区事务非常关注,也积极进行意愿表达。而青年群体的社交空间一般在社区以外,他们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往往建立在其亲属所提及的问题基础之上,而他们自己在参与选举方面比较冷淡。而对于选举来说,这种不均衡严降低了选举的质量,只有多元参与才能使选举的结果更加有效。
  社区直选所呈现出来的新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无时不刻不在影响着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我国城市基层民主能否切实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并依赖于社区直选的发展。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城市社区直选,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选制度是发展社区自治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
  三、完善社区直选,推进我国城市社区自治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载体,而直选无疑是对居委会赋予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探讨,以完善我国社区直选,推进社区自治的进程。
  (一)提高居民权利意识,培养居民选举观念
  相比西方,中国的自治组织还不成熟,自治的传统不长,社会团体的作用也没有完全发挥,而这与我国官尊民卑的传统观念和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发展、强化起来,正是这种意识的觉醒与发展,才使得公民积极参与到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去。同样道理,社区自治的发展也需要居民具有这样的民主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观念转变了,才能从主观上真正乐于参与社区直选,主动表达意见,提高直选的质量。因此,如何进一步提升居民的权利意识,培养居民的选举观念,是目前加强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的首要工作。
  (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
  提名制度是社区直选过程中最初始、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不民主将导致整个社区直选的不民主。而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涉及到如何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的问题。这就造成候选人的资格模糊不清、限制繁多,又由于法律的模糊性,各地的提名制度都不尽相同,选举过程也就不可能按照一致的程序进行。
  因此,在社区直选的提名制度方面,应当主要解决几个问题:只要该居民热情、有能力把社区的工作做好,能够全心全意地为社区百姓服务,应适当地降低对候选人年龄、学历的限制;提名权应完全交给社区的居民,而不是由上级街道指派;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应通过公开的预选,由全体选民投票决定。
  (三)加强直选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缺失规范、公正和参与将剥夺直接选举所可能带来的正面效应,反而导致矛盾的表面化和激化。 因此,对于直选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作出严格的规定,规范的程序、规范化的操作对于开展直选初期的中国是必不可少的过程。另外,为了确保直选的公正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选举程序的要求,公开提名,公开竞选,公开接受选民的监督,这种公正既关系到社会各界对中国社区直选的信心,又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对于中国来说既是对自身发展的一种检验,又是识破西方国家宣扬中国人权问题谎言的事实例证,不容忽视。
  (四)社区直选的试点工作从大城市适当转移到中小城市
  我国初期所进行的社区直选试点都是在大城市进行的,相比而言,大城市的居民对于社区直选的兴趣不及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对社区的需要比大城市要强的多,社区居委会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居民的生活都依赖于社区,因此参与热情高涨。另外,我国农村的直接选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城市社区直选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把社区直选的试点工作放在中小城市,也有利于充分借鉴农村的经验来为城市社区直选服务。广西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在中小城市进行社区直选,使城市社区直选突破了困境。因此,可以把社区直选的试点工作适当地放到中小城市进行,来打破大城市居民参与热情低落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社区直选在全国广泛地铺开。
  综上所述,社区直选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和条件,继续探索社区直选的可行之路,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必要途径,也是完善社区建设的根本要求。
  
  注释:
   林尚立主编.社区民主治理: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周清华.社区直选: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
   许义平.社区直选引发制度之变,中国社会报.2004年05月01日.
   敬嘉,刘春荣.居委会直选与城市基层治理-对2006年上海市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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