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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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是实质法治。本文梳理了该原则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中渊源和含义,并对我国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做了详尽的阐述。
  关键词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 考虑相关因素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普通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渊源
  英美法系上合理行政原则起源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在该案判决中法官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此后英国法院在各种类似的案件中不断地发展和丰富着合理行政的原则,使合理行政原则,不仅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调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调整议会授权委托立法的行为。
  大陆法系上合理行政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渊源可追溯到19 世纪末期的一些司法宣告之中。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援引合理行政原则来审查在法律领域中或有关程序事务方面警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像普鲁士法院一样,德国法院没有使法院制定的这种原则建立在不合理地行使权力的诸如立法禁止令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种更重要的、更科学的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之目的、方法、理由及效力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三项内容。后来日本的行政法受到了德国的影响。
  我国行政法合理原则的确立深受英国合理原则理论的影响,其内容差不多全部为我国所吸纳。后来又受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行政法的影响,把比例原则,横平原则等吸纳为合理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的含义
  英国采用的是逆向测定法,即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角度考虑,进而得到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德国把行政合理性归纳为三项基本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是否能够达到实际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适当性原则。二是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若干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三是比例性原则,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合理性原则的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尽乎情理。第二类观点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补充第四点基本要求,即行政程序公正合理。第三类观点认为合理性原则在现阶段主要包括下列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必须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越权无效;(2)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保持相当的合理性;(3)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
  我国通说认为,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从词义上讲,公平,意思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意思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从法律上讲,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中立,不偏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对同等情况应给予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同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遇到相同的情况需要作出差别对待时应给与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公平公正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权利,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最早提出是在1890年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是穷尽性的,只要行政裁量决定作出过程中考虑了不相关因素,且这种考虑已对裁量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该裁量决定即是无效的,应该被撤销;如果法律已经明示地穷尽列举了所有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自由裁量余地,行政机关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裁量决定无效,应该被撤销。
  在我国,考虑相关因素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以及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经过仔细考量,要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自由量裁权,只应考虑与法律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与法律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要求:适当性,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选择的手段须有助实现行政目的。必要性,即行政机关须在所有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中选择对私人权益损害最小、影响最轻微的方式。均衡性,行政目的涉及的行政公益这种利益实现与采取某种手段涉及的利益支出之间应合乎比例。
  我国通说认为,合理行政原则是对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和扩展,合法行政原则是形式的法治,合理行政原则是实质的法治。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既要遵守合法行政原则,又应坚持合理行政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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