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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不断加快,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工商机关既要加大企业登记资料的信息公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又要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工作,实现二者有效统一。
一、商业秘密构成及特征
商业秘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知识,如采购方案、投资计划、销售方式和渠道、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等信息。
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总结出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未被公开,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公开性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
第三、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宽泛地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全面履行职责,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法律规定,企业对商业秘密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同时赋予工商机关行政保护的法律职责。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及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作为法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工商机关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责无旁贷。同时,工商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工商机关同时又是企业登记机关,掌握大量的企业信息,又存在成为侵犯商业秘密者的可能。登记环节中,往往在以下方面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
l.《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时需要提交《技术证明书》、技术转让协议和评估报告。以非专利技术尤其高新技术出资的,技术内容大多是商业秘密。
2.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上市前信息、其他非公开信息,也往往涉及商业秘密。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市场调查等,部分也属于商业秘密。
3.登记材料中其他经营信息、管理信息。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宽泛,力度越来越大。工商机关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l.引导企业树立保密观念,强化保护意识,加强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通过制定企业保密规划、签定企业与职工保密协议,完善保密措施。对侵权行为要及时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或提出诉讼,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工商机关应在企业申请登记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登记材料要求企业明示,并提交证明性材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在登记中专门记载,区别于其它材料。
3.工商机关应强化内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一方面,禁止登记人员和案件查办人员因利益诱惑等原因故意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行为;另一方面,防止由于缺少保护意识,过失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行为。
4.强化登记档案管理,受理登记材料严禁案头摆放,材料上报审批直至入档由专人专管,责任清楚。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材料应得到分管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
5.完善企业查询系统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措施。在登记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置商业秘密保护软件,工作人员在扫描信息时加载禁止查阅标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对外禁止查阅。
(作者单位: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编辑/杨天资
一、商业秘密构成及特征
商业秘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知识,如采购方案、投资计划、销售方式和渠道、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等信息。
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总结出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未被公开,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公开性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
第三、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宽泛地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全面履行职责,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法律规定,企业对商业秘密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同时赋予工商机关行政保护的法律职责。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及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作为法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工商机关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责无旁贷。同时,工商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工商机关同时又是企业登记机关,掌握大量的企业信息,又存在成为侵犯商业秘密者的可能。登记环节中,往往在以下方面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
l.《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时需要提交《技术证明书》、技术转让协议和评估报告。以非专利技术尤其高新技术出资的,技术内容大多是商业秘密。
2.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上市前信息、其他非公开信息,也往往涉及商业秘密。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市场调查等,部分也属于商业秘密。
3.登记材料中其他经营信息、管理信息。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宽泛,力度越来越大。工商机关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l.引导企业树立保密观念,强化保护意识,加强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通过制定企业保密规划、签定企业与职工保密协议,完善保密措施。对侵权行为要及时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或提出诉讼,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工商机关应在企业申请登记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登记材料要求企业明示,并提交证明性材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在登记中专门记载,区别于其它材料。
3.工商机关应强化内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一方面,禁止登记人员和案件查办人员因利益诱惑等原因故意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行为;另一方面,防止由于缺少保护意识,过失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行为。
4.强化登记档案管理,受理登记材料严禁案头摆放,材料上报审批直至入档由专人专管,责任清楚。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材料应得到分管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
5.完善企业查询系统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措施。在登记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置商业秘密保护软件,工作人员在扫描信息时加载禁止查阅标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对外禁止查阅。
(作者单位: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编辑/杨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