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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对西方政治传统中个人主义理论的考察入手,通过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析比较,试图对自由主义理论中极为关键的一个概念“个体”给出一个较为深入的论证。
[关键词]个人主义;社群主义;自由主义; 个体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0-0031-02
上世纪70年代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主宰了整个西方学界:个人优先于一切目的,个人的权利必须被捍卫。无论是罗尔斯或是诺齐克,都是以个人作为出发点,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优先肯定而构建其整个理论框架的,直到社群主义在西方兴起。作为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挑战和思索,“对许多社群主义者而言。自由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它对正义的强调和它的普遍主义,而是它的‘个人主义’”。(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下),上海三联2004年版,第385页)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承载伦理学价值本原的并非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个人,而是个人镶嵌于其中的社群。社群主义者并非不谈论“个人”,他们与自由主义者的主要分歧其实正在于对于“个人”的不同界定,或者说“个人”究竟是何种“个人”,它是抽象的抑或是历史的?
为厘清此一概念,我们首先有必要对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个人主义进行相应的回溯与梳理。
一、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个人主义
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学说,但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明确的理论则是在文艺复兴、新教改革中出现,在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启蒙运动中形成的。
“首先系统地使用‘个人主义’这个术语的是19世纪20年代中期圣西门的追随者”。(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然而,从19世纪初以至现代,个人主义一词在法国一直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术语,它意味着个人孤立和社会分裂,会拖着个人远离公共生活,使人们彼此疏离,其结果必然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
英语中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一词源自法语。在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它主要被用来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对照。悉尼·韦布于1890年曾经以表格形式详细列举了个人主义的诸观点以与社会主义对照,这张表可以较为全面地展示出个人主义在当时的英国的含义: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应当给予私人工业最大可能的活动余地;不受法律约束的公开竞争和完全的自由,为一种健康的产业共同体提供了最好的保证;对机会平等这一目标的渴望,最终能够通过允许每个人都完全占有他可能获得的任何财富来达到;如果每个个人都能以他所认为的最佳方式追求他自己的利益,那就可以达到最好的社会状况。不难看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自由主义的许多观点仍然承袭了当时的看法。而美国则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英国个人主义理论的影响。
在德国,经过浪漫派的改造,个人主义被赋予了“个性”的含义,它强调个人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意味着个人的自我完成,这无疑也与德国独特的世界观相联系。但是很快,“早期浪漫主义的私人个人主义演变成为一种有机的和民族主义的共同体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每个独一无二和自给自足的个人,‘必须与自然和民族相结合,植根其中’,这样才‘能够获得自我与个性”’(同上。第18页),这样,德国的个人主义就有了个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意味。
个人主义历来就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词语,这往往使得对它的界定难以精准而全面。在本文中。我只给出了个人主义最初在法英德的用法,因为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辩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早期这些学说的影子。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特征的批判
如前所言,社群主义者并非不谈论个人,问题在于这种个人究竟是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抽象的、普遍的人性的个人还是被镶嵌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中的个人。如果个人是无法摆脱社会、历史而抽象存在的话。那么无疑个人就无法承载伦理学的价值本原,只有特定的社会或者说个人所属的那个社群才能作为真正的价值本原。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者把自己的理论奠基于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之上,忽略了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得以可能。而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对于人的塑造和规范,那么我们至少应该把社会的共同利益置于与个人的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做的后果当然值得探讨)。
社群主义是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二者之所以能够针锋相对,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理论上的互补性。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共同体对于个人和自我的优先性,在今天的社会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自由主义关于个人的理论是必须要被坚持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自由主义对其社会中的作为个体的公民其实有一种很高的要求,在这一意义上,强调共同体的作用是有价值的。但单纯强调共同体的作用却始终是存在导向一种集权的危险,因而社群主义的价值也正是在自由主义的视野内才得以凸显。“社群主义是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产物,是对个人主义不足的弥补。它的价值也只有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它自己的不足也只有通过自由主义才能得以补偿。离开发达的自由主义就无法真正理解社群主义,离开自由主义谈论社群主义就会发生时代的错位,这种错位的后果很可能是危险的”。(刘军宁、王焱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90页)
三、个人、个人选择与责任
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之下,个人应当是一个自为者(agent),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理性的、自我决定的、承担责任的。前面提到,在我看来,自由主义理论对其社会中的个人其实提出了一种较高的要求,因为自由主义有一个关键性的特征,即他们都相信,我们要促进人们的利益,就要让人们自己选择他们所意愿的生活方式(并承担这种选择的后果),而这一观点的理论预设便是个人=agent。
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另一批判也在于此,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者既对自我决定的能力做出了错误的解释,又忽略了自我决定的能力能够有意义地被施展地社会前提。但是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我决定的价值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需要辩护,否认个体的自我决定就是把人当作小孩或动物、傻子,而不是当作共同体中平等的成员。无疑,我们对此也深有体会,即使是那些缺乏充分准备去就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做出决策的人,他们往往因为选择从事无意义的,有失尊严甚至有害的事情而在自己的生活中屡犯错误甚至摧毁了自己的生活,对于他们,按照自由主义的要求,我们也无权以任何道德上善的名义去帮助他们决定他们的生活。有时候,自我决定会把个体推向悲哀的命运,这种悲哀不仅旁观者如此认为,可能这个个体本身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但此时,仍然没有任何外在力量有这种正当性去试图纠正该个体的生活,除非他是自愿的。
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秉持和奉行着这种自由主义的准则,因为在自由主义的教化下,我们都如此警惕,以善的名义对正当性的干涉即使最初是无害的甚至有益的,也有很大的可能最终堕落成对人性的最大摧残和暴政。首先,也许根本没有人能够比我更好地了解我自己的利益。就算我并非总是正确,我仍然比他人更有可能正确。另外,仅当我遵从内心的价值信念时,我的生活才可能变得更好。由外在的力量按照当事人本身并不持有的价值去指导当事人的生活,并不会使其生活变得更好。因而,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们保有自我选择、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并质疑我们的文化提供给我们的相应信息、先例的权利。
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捍卫必须被坚持,但它在真正的个人生活中仍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当然只是相对意义上的)的时代,个人的幸福感未必高于那些不自由不民主的时代。某些外在权威被推翻了,带来了人的普遍解放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而某些外在权威瓦解了,却可能导致个人的茫然无措。究竟是因为自由本身就带着两难的缺陷或是自由实在是一项需要缓慢甚至痛苦习得的能力,而目前人类尚不完全具有呢?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同时也意味着如果这种选择带来痛苦乃至灾难时也必须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自由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美好的词语,为了追求自由,更有许多人以生命鲜血为祭;而确实,不止于追求自由的斗争,乃至享有自由的过程,可能都需要我们付出惨痛但却必须的代价。
责任编辑 余岩
[关键词]个人主义;社群主义;自由主义; 个体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0-0031-02
上世纪70年代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主宰了整个西方学界:个人优先于一切目的,个人的权利必须被捍卫。无论是罗尔斯或是诺齐克,都是以个人作为出发点,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优先肯定而构建其整个理论框架的,直到社群主义在西方兴起。作为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挑战和思索,“对许多社群主义者而言。自由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它对正义的强调和它的普遍主义,而是它的‘个人主义’”。(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下),上海三联2004年版,第385页)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承载伦理学价值本原的并非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个人,而是个人镶嵌于其中的社群。社群主义者并非不谈论“个人”,他们与自由主义者的主要分歧其实正在于对于“个人”的不同界定,或者说“个人”究竟是何种“个人”,它是抽象的抑或是历史的?
为厘清此一概念,我们首先有必要对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个人主义进行相应的回溯与梳理。
一、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个人主义
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学说,但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明确的理论则是在文艺复兴、新教改革中出现,在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启蒙运动中形成的。
“首先系统地使用‘个人主义’这个术语的是19世纪20年代中期圣西门的追随者”。(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然而,从19世纪初以至现代,个人主义一词在法国一直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术语,它意味着个人孤立和社会分裂,会拖着个人远离公共生活,使人们彼此疏离,其结果必然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
英语中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一词源自法语。在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它主要被用来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对照。悉尼·韦布于1890年曾经以表格形式详细列举了个人主义的诸观点以与社会主义对照,这张表可以较为全面地展示出个人主义在当时的英国的含义: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应当给予私人工业最大可能的活动余地;不受法律约束的公开竞争和完全的自由,为一种健康的产业共同体提供了最好的保证;对机会平等这一目标的渴望,最终能够通过允许每个人都完全占有他可能获得的任何财富来达到;如果每个个人都能以他所认为的最佳方式追求他自己的利益,那就可以达到最好的社会状况。不难看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自由主义的许多观点仍然承袭了当时的看法。而美国则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英国个人主义理论的影响。
在德国,经过浪漫派的改造,个人主义被赋予了“个性”的含义,它强调个人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意味着个人的自我完成,这无疑也与德国独特的世界观相联系。但是很快,“早期浪漫主义的私人个人主义演变成为一种有机的和民族主义的共同体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每个独一无二和自给自足的个人,‘必须与自然和民族相结合,植根其中’,这样才‘能够获得自我与个性”’(同上。第18页),这样,德国的个人主义就有了个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意味。
个人主义历来就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词语,这往往使得对它的界定难以精准而全面。在本文中。我只给出了个人主义最初在法英德的用法,因为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辩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早期这些学说的影子。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特征的批判
如前所言,社群主义者并非不谈论个人,问题在于这种个人究竟是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抽象的、普遍的人性的个人还是被镶嵌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中的个人。如果个人是无法摆脱社会、历史而抽象存在的话。那么无疑个人就无法承载伦理学的价值本原,只有特定的社会或者说个人所属的那个社群才能作为真正的价值本原。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者把自己的理论奠基于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之上,忽略了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得以可能。而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对于人的塑造和规范,那么我们至少应该把社会的共同利益置于与个人的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做的后果当然值得探讨)。
社群主义是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二者之所以能够针锋相对,其原因就在于它们理论上的互补性。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共同体对于个人和自我的优先性,在今天的社会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自由主义关于个人的理论是必须要被坚持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自由主义对其社会中的作为个体的公民其实有一种很高的要求,在这一意义上,强调共同体的作用是有价值的。但单纯强调共同体的作用却始终是存在导向一种集权的危险,因而社群主义的价值也正是在自由主义的视野内才得以凸显。“社群主义是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产物,是对个人主义不足的弥补。它的价值也只有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它自己的不足也只有通过自由主义才能得以补偿。离开发达的自由主义就无法真正理解社群主义,离开自由主义谈论社群主义就会发生时代的错位,这种错位的后果很可能是危险的”。(刘军宁、王焱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90页)
三、个人、个人选择与责任
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之下,个人应当是一个自为者(agent),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理性的、自我决定的、承担责任的。前面提到,在我看来,自由主义理论对其社会中的个人其实提出了一种较高的要求,因为自由主义有一个关键性的特征,即他们都相信,我们要促进人们的利益,就要让人们自己选择他们所意愿的生活方式(并承担这种选择的后果),而这一观点的理论预设便是个人=agent。
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另一批判也在于此,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者既对自我决定的能力做出了错误的解释,又忽略了自我决定的能力能够有意义地被施展地社会前提。但是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自我决定的价值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需要辩护,否认个体的自我决定就是把人当作小孩或动物、傻子,而不是当作共同体中平等的成员。无疑,我们对此也深有体会,即使是那些缺乏充分准备去就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做出决策的人,他们往往因为选择从事无意义的,有失尊严甚至有害的事情而在自己的生活中屡犯错误甚至摧毁了自己的生活,对于他们,按照自由主义的要求,我们也无权以任何道德上善的名义去帮助他们决定他们的生活。有时候,自我决定会把个体推向悲哀的命运,这种悲哀不仅旁观者如此认为,可能这个个体本身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但此时,仍然没有任何外在力量有这种正当性去试图纠正该个体的生活,除非他是自愿的。
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秉持和奉行着这种自由主义的准则,因为在自由主义的教化下,我们都如此警惕,以善的名义对正当性的干涉即使最初是无害的甚至有益的,也有很大的可能最终堕落成对人性的最大摧残和暴政。首先,也许根本没有人能够比我更好地了解我自己的利益。就算我并非总是正确,我仍然比他人更有可能正确。另外,仅当我遵从内心的价值信念时,我的生活才可能变得更好。由外在的力量按照当事人本身并不持有的价值去指导当事人的生活,并不会使其生活变得更好。因而,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们保有自我选择、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并质疑我们的文化提供给我们的相应信息、先例的权利。
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捍卫必须被坚持,但它在真正的个人生活中仍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当然只是相对意义上的)的时代,个人的幸福感未必高于那些不自由不民主的时代。某些外在权威被推翻了,带来了人的普遍解放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而某些外在权威瓦解了,却可能导致个人的茫然无措。究竟是因为自由本身就带着两难的缺陷或是自由实在是一项需要缓慢甚至痛苦习得的能力,而目前人类尚不完全具有呢?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同时也意味着如果这种选择带来痛苦乃至灾难时也必须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自由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美好的词语,为了追求自由,更有许多人以生命鲜血为祭;而确实,不止于追求自由的斗争,乃至享有自由的过程,可能都需要我们付出惨痛但却必须的代价。
责任编辑 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