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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时装公司与东莞某制衣厂于2003年7月10日在东莞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东莞制衣厂为香港时装公司加工一批休闲装共1万套,香港时装公司负责在7月15日及8月1日分两批将加工休闲装所需的面料、服装配件、商标标牌等发运给东莞制衣厂。东莞制衣厂应在同年11月5日将加工好的休闲装交付香港时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