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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1998年8月13日在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某银行营业部拒绝对其视屏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多次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市卫生行政部门以违反《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第20条、第21条规定为由,在经过收集证据、立案、合议、予先告知及听取银行有关人员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依据第35条之规定,在1999年4月30日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银行。该银行以其全部人员已在另一家医院进行了查体为由拒不接受处罚。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99年6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