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预告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以效力问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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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权利保全、顺位保证及破产保护等效力方面.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5条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被解除”不再是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扩大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则进一步拓宽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空间,突破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物权属性的传统理论.这些变化势必影响到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再认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特定条件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预告登记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情形下,权利人也可以就预告登记义务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替代财产优先受偿.同理,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标的物在具备本登记条件时,还应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标的物处分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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