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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是反腐败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要使反腐败在人民群众中取得较满意的效果,就必须从深层次研究廉政制度反腐败问题。
充分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国开展反腐败取得的成功经验来分析,其中一条经验就是建立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政退休金制度,按照公职人员的不同职(级)别,由国家分别设定不同职(级)人员的廉政退休金,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这从表面上看,国家每年要拿出数亿元资金来支付国家公务员正常退休的廉政退休金,但从我国每年查处的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金额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给国家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巨额资金损失相比较,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的金额永远要小于每年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挥霍、浪费、损失的金额;而且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群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来分析,都是利大于弊。
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可激励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数额可观的廉政退休金回报,可激励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抵制“红包”、“礼金”的侵蚀和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时刻警醒,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做到自重、自审、自谨、自励,使其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不会贪眼前的小利而影响自己的前程,更不会冒险闯红灯而倍加珍爱自己的职业。
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有利于奖优罚劣。对国家公务员从参加工作起,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在这期间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没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就应当给予他们一笔数额可观的廉政退休金奖励;对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廉政退休金资格。
建立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资金来源的构想
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可从三个方面来筹措。
中央财政列出专项科目。财政部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下达的各省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数总额,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必要时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把建立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增大计提金额。
加大单位年度考核奖励金额。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由目前1000多元奖励提高到5000元,并将这笔考核奖励金额存入其个人廉政退休金专户。
实行个人预交廉政保证金制度。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每年从工资中预交廉政保证金2000元(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由单位人事、财务部门管理。如当年考核为合格以上公务员,由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将预交的2000元廉政保证金存入其个人廉政退休金专户。平常由人事、纪委、财务部门管理,个人不得支取。
制定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的管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会同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管理办法。
制定不同职级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不同职务、承担的责任,设置不同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通常由上级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
上级机关评议考核下级机关。在逐级自查的基础上,每个人要将自己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进行量化总结,重点检查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重大差错责任事故发生;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反腐败任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本职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自评,由本级单位法人向全体公务员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对正常退休公务员的奖励。
1.待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从组织人事部门宣布退休的那天起,由单位法人将其廉政退休金专户资金(含国家廉政退休奖励金额、个人每年考核奖励金额以及个人每年预交的廉政保证金额)一次全额兑现奖励给光荣退休的国家公务员。
2.对已宣布正常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又发现其在退休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按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其违纪者本人也供认不讳的,除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违纪者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必须由同级单位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将单位已兑现的(国家奖励、个人每年考核奖励和个人每年预交的廉政保证金)总额全部收回,上缴中央财政。对触犯刑律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公务员的奖惩。公务员当年作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移交司法部门人员的奖惩。
1.对当年作案受到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对当年发案前本人廉政退休金账户上(指从参加工作到发案当年)的所有金额全额一次性上缴中央财政,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不再返还给个人;
2.对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公务员廉政退休金的计算,应从解除行政处分后的第二年重新开始计算,使违纪违法者从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从而警醒每个公务员增强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3.对撤职处分和降职(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除与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公务员处罚相同外,在解除行政处分后的第二年可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解除行政处分后第三年才可以纳入计提廉政退休金人员的范围;
4.对当年作案开除公职或触犯刑律,移交司法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享受廉政退休金,由本单位人事、财务、纪委部门在宣布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部门后的次月内,将其个人的廉政退休金账户上的所有金额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县级(含县级)以上纪委进行监督。
5.对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比照行政撤职以下处分的档次对应处罚;
6.对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比照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档次对应处罚。
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要使反腐败在人民群众中取得较满意的效果,就必须从深层次研究廉政制度反腐败问题。
充分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少走弯路。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国开展反腐败取得的成功经验来分析,其中一条经验就是建立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政退休金制度,按照公职人员的不同职(级)别,由国家分别设定不同职(级)人员的廉政退休金,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这从表面上看,国家每年要拿出数亿元资金来支付国家公务员正常退休的廉政退休金,但从我国每年查处的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金额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给国家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巨额资金损失相比较,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的金额永远要小于每年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挥霍、浪费、损失的金额;而且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群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来分析,都是利大于弊。
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可激励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数额可观的廉政退休金回报,可激励国家公职人员自觉抵制“红包”、“礼金”的侵蚀和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时刻警醒,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做到自重、自审、自谨、自励,使其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不会贪眼前的小利而影响自己的前程,更不会冒险闯红灯而倍加珍爱自己的职业。
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有利于奖优罚劣。对国家公务员从参加工作起,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在这期间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没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就应当给予他们一笔数额可观的廉政退休金奖励;对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廉政退休金资格。
建立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资金来源的构想
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可从三个方面来筹措。
中央财政列出专项科目。财政部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下达的各省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数总额,建立廉政退休金制度。必要时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把建立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增大计提金额。
加大单位年度考核奖励金额。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由目前1000多元奖励提高到5000元,并将这笔考核奖励金额存入其个人廉政退休金专户。
实行个人预交廉政保证金制度。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每年从工资中预交廉政保证金2000元(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由单位人事、财务部门管理。如当年考核为合格以上公务员,由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将预交的2000元廉政保证金存入其个人廉政退休金专户。平常由人事、纪委、财务部门管理,个人不得支取。
制定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的管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会同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廉政退休金制度管理办法。
制定不同职级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不同职务、承担的责任,设置不同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通常由上级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
上级机关评议考核下级机关。在逐级自查的基础上,每个人要将自己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进行量化总结,重点检查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重大差错责任事故发生;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反腐败任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本职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自评,由本级单位法人向全体公务员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对正常退休公务员的奖励。
1.待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从组织人事部门宣布退休的那天起,由单位法人将其廉政退休金专户资金(含国家廉政退休奖励金额、个人每年考核奖励金额以及个人每年预交的廉政保证金额)一次全额兑现奖励给光荣退休的国家公务员。
2.对已宣布正常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又发现其在退休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按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其违纪者本人也供认不讳的,除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违纪者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必须由同级单位纪检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将单位已兑现的(国家奖励、个人每年考核奖励和个人每年预交的廉政保证金)总额全部收回,上缴中央财政。对触犯刑律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公务员的奖惩。公务员当年作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移交司法部门人员的奖惩。
1.对当年作案受到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对当年发案前本人廉政退休金账户上(指从参加工作到发案当年)的所有金额全额一次性上缴中央财政,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不再返还给个人;
2.对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公务员廉政退休金的计算,应从解除行政处分后的第二年重新开始计算,使违纪违法者从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从而警醒每个公务员增强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3.对撤职处分和降职(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除与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公务员处罚相同外,在解除行政处分后的第二年可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解除行政处分后第三年才可以纳入计提廉政退休金人员的范围;
4.对当年作案开除公职或触犯刑律,移交司法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享受廉政退休金,由本单位人事、财务、纪委部门在宣布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部门后的次月内,将其个人的廉政退休金账户上的所有金额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县级(含县级)以上纪委进行监督。
5.对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比照行政撤职以下处分的档次对应处罚;
6.对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比照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档次对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