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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都有相关的规定,然而我国并未将该原则规定于法律之中,无法适应社会纷繁复杂变化之需要。本文从剖析情势变更原则入手,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含义、由来、适用条件、效力等问题,并对在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之必要性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利益均衡;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未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但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沿革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该著作提出了所谓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滥用,于是受到严厉的批判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本世纪以来,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出现了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为了解决所谓“法律不足”现象,学者们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
5、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6、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三、我国未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一)情势变更原则仍有适用的现实需要
合同法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不代表没有情势变更问题的发生,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是在战争和动荡的时代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纳,但在和平的经济环境下仍有发生的可能,不能因为发生的概率降低了就不适用了。人的理性认识是有限的,不能对未来情势的变更作出准确的预见,甚至根本预见不到情势要发生变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如果情势发生了变更,仍要求当事人按原合同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因情势的变更而导致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公平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
在国际上,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完善和协调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好与国际公约,世贸规则等进行衔接。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工作之一。
四、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不是不要确立,而是要找到适合我国特点的、具有可行性的方式。为此,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情势变更原则不能概括立法。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上位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对法律有限性的补充,很难以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因而内涵和外延均有不确定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同样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我国应逐步引入判例法规则,承认遵循先例原则,从而使司法更具创造性。
2、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情势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甚至获酬。同时,法官素质的整体偏低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威胁。
3、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面对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一些抗风险行业应运而生,如信息咨询业、保险业、证券业和期货业等。在我国,这些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很可能对这些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在一段时期内,法律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还需要限制其运用领域。
4、需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及现代化,必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中国法治的渐进发展及其现代化,必将导致一个权利社会的脱胎,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人文环境。关键在于如何创造和保障这种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孙鹏著《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3]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4]郑强著《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利益均衡;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未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但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沿革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根本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按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该著作提出了所谓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18世纪后期,由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滥用,于是受到严厉的批判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本世纪以来,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出现了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为了解决所谓“法律不足”现象,学者们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
5、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6、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三、我国未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一)情势变更原则仍有适用的现实需要
合同法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并不代表没有情势变更问题的发生,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是在战争和动荡的时代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纳,但在和平的经济环境下仍有发生的可能,不能因为发生的概率降低了就不适用了。人的理性认识是有限的,不能对未来情势的变更作出准确的预见,甚至根本预见不到情势要发生变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如果情势发生了变更,仍要求当事人按原合同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就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显失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确立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因情势的变更而导致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公平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
在国际上,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完善和协调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好与国际公约,世贸规则等进行衔接。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工作之一。
四、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不是不要确立,而是要找到适合我国特点的、具有可行性的方式。为此,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情势变更原则不能概括立法。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上位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对法律有限性的补充,很难以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因而内涵和外延均有不确定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同样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我国应逐步引入判例法规则,承认遵循先例原则,从而使司法更具创造性。
2、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情势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甚至获酬。同时,法官素质的整体偏低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威胁。
3、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面对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一些抗风险行业应运而生,如信息咨询业、保险业、证券业和期货业等。在我国,这些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很可能对这些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在一段时期内,法律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还需要限制其运用领域。
4、需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及现代化,必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中国法治的渐进发展及其现代化,必将导致一个权利社会的脱胎,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人文环境。关键在于如何创造和保障这种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孙鹏著《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3]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4]郑强著《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