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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战场证据作为法律战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一直是交战双方争夺的核心。分析战争证据运用的途径,主要有证据威慑、证据打击、证据反击、证据约束、证据制裁、证据防护等六种途径。
关键词战场证据 证据运用 法律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46-02
战场证据作为法律战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一直是交战双方争夺的核心。有效的战场证据是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利器,是保证现代战争按正常轨道发展的“导航仪”,是预防和遏制战争灾难的“紧箍咒”。战争证据运用具有较多的途径,把握好正确的运用途径对于较好地处理未来军事斗争中的国际、国内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威慑——牵制和遏制敌升级行动
证据威慑是指运用我国国内和国际法律的有利证据,在法理上对敌进行震慑和遏制,使其在采取敌对行动或使行动升级时有所顾忌。主要包括:一是率先展开强有力的证据造势,显示动武或准备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应当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先敌展开强大的法律证据攻势,广泛、深入宣传我们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在法理和道义上率先压倒敌人。二是宣示军事行动的法律底线,申明军事反击权利。三是以法律形式宣示我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决心,对敌挑衅行为提出严正警告。四是通过军事外交活动,敦促相关国家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承诺,依法促进国际社会对敌施压。在未来战争中,外来势力极可能以种种借口,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涉我军事斗争,比如“人道主义干涉”、“预先或集体自卫”、“武力护侨”等。我们应充分运用法律形式,一方面反驳这些借口,揭露其违法性,另一方面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军事斗争准备的理解,对敌传递警示性信息。五是依据我国法律关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等规定,及时收集各类战犯罪行,适时宣布追究战争责任,公布战犯名单,以震慑敌人,动摇其军心。这种制敌手段在美国发动和参与的近几场局部战争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军事斗争准备中,我们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公布敌对势力分裂国家的罪行,并宣布首要分子的名单和应受到的惩罚,以此警示和威慑敌方。
二、证据打击——瞄准非法行径,削弱敌方意志
要针对敌方的军事行动或作战企图进行法理分析,找出其违法之处,以敌方违法证据为武器主动发起攻击,揭露敌方的违法行径,造成敌方战略上的失利和己方战略上的获利,这是夺取法律战制胜权的主要作战方法。其主要做法有:一是揭露敌方挑衅行为的违法性,对敌方公然践踏法律,蓄意挑起战争的非法行径,积极主动地展开证据攻势,依据法理揭露敌方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宣布开战的法理依据,申明我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保障作战师出有名。三是谴责敌作战行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敌使用非法作战方法、手段,攻击我受武装冲突法保护的人员和目标的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四是抨击敌方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依照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否定敌方作战决策的法律基础。
三、证据反击——针锋相对地对敌实施法律反制
证据反击是指作战中就敌方捏造事实,指责我方违反国际法及武装冲突法的行为,针锋相对地依法予以反驳和回击,戳穿敌歪曲事实和法律的欺骗行为,阐明我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及时对敌实施法律反制。证据反击要针对敌方或敌对势力对己方已经展开或准备展开的军事行动的法律攻击,予以防御性对抗。反击方要面对的攻击,有可能是实事求是的攻击,有可能是歪曲事实或夸大其辞的攻击,无论攻击是确有其事还是无中生有,反击方都需全力抗击,力争变被动为主动。因此,法律反击难度大,任务艰巨。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敌对势力会竭力从国际法上寻找和制造污蔑我方的依据;国际敌对分子也可能介入和干涉我内政,对我横加指责;未来战场,在国际上也可能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可以说,军事斗争中的法律對抗将十分复杂和激烈。我可根据国际法关于主权国家政府有“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等规定,驳斥对我军事行动合法性的指责。
四、证据约束——限制敌方和相关各方介入战争的行为力
证据约束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敌方和相关各方介入战争的行为进行限制。法律约束主要针对敌方或第三方有可能、有力度或有计划但尚未成形的非法行为展开。对敌方的法律约束重在达到制约敌方的目的,对于第三方,如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中立国、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其他国家或政体等,主要体现在限制其军事干涉或阻滞其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国古代有句名言:“敏事见于无形,决断见于未崩。”就是说对于事物尚未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时就做出决断。证据约束的意义正在于此。实施法律约束的手段主要有:一是运用国际法相关规则对敌进行限制。对敌方可能采取的军事冒险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指明其违法性及严重后果,配合我方军事威慑行动和对等打击准备,形成强大的法律舆论压力,遏阻敌方的违法作战行为。二是通过依法实施临检、拿捕行动,促使第三方严守义务。临检是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利。战时交战国军船有权在封锁区内对可疑的商船,特别是中立国商船进行登临检查。以查明有无破坏封锁,是否运送违禁品等行为。从海上封锁作战的实践来看,登临检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成为海上封锁作战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军未来的军事行动中,虽然不一定采取封锁作战样式,但仍可根据军事需要划定海外和空中军事禁区,对过往的外商船依法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以敦促第三方遵守我国政府的承诺,不向敌对势力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战时违禁品,确保我军事行动的有效进行。三是以我对战争法基本原则的尊重和遵守对敌方作战行为施加约束性影响。战争法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通用语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对战争的制约和保障作用也日益突出。美国在其军队的战争法训练课程中列出了遵守战争法的六个理由,其中之一就是,遵守战争法可以鼓励敌人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自己怕违法只会增强敌人的战争意志,削弱自己。我国是绝大多数战争法条约的缔约国,遵守国际法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军依法履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未来军事行动中,我们完全可以也应当遵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以约束敌人的违法行为。
五、证据制裁——发挥强制力,增强威慑力
证据制裁是指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依法对有关人员实施惩处。证据战的中心思想就是护法、用法,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要求认真遵守的行为规则,违法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裁是开展法律战不可或缺的作战方法之一。证据制裁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启动战时司法程序,对战争罪犯进行通缉和审判。如第二次车臣战争中,俄罗斯司法改革小组组长宣布,司法改革小组将展开为死刑立法的工作,目的是使在第二次车臣战争中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匪徒受到死刑的惩处。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总检察官也宣布,莫斯科将对车臣总统马斯哈多夫进行刑事诉讼,指控他煽动武装叛乱。经舆论广泛宣传后,大批恐怖分子和非法武装分子放下了武器,向俄军投降,极少数恐怖分子空前孤立,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二是根据国家授权设立捕获法庭,依照国际法准则及公开公正的原则,就拿捕对象的性质、被拿捕者的身份、捕获物的处理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及时展开审判活动,依法作出裁判。“捕获应当依法审判”是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依据这项规则,交战国有拿捕敌国和中立国船舶的权利,也有将这些船舶带到捕获法院审判的义务。因此,成立捕获法院,制定单行的捕获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三是依法处理第三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为反对第三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家可以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力,也是实施法律制裁的有效手段。
六、证据防护——提供法律证据保障,支持保护作战决策
证据防护是指运用法律防范机制,为我作战决策和行动提供支持和保护。证据防护的任务是在军事行动之前、之中、之后,为己方提供法律证据保障,其运用手段主要有:一是为作战决策提供防护性法律意见。我军未来军事行动中运用证据防护的战法,就是要根据军委确定的战略意图、战役决心、作战样式和重大作战行动,依据国内国际法律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有关规范,重点围绕选择作战区域、武器使用、攻击目标、打击强度等的合法性问题,对作战决策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和评估,为作战指挥机关决策提供法律辅助,就重大涉法问题出具法律建议。二是直接指导法律适用。针对作战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法律事件,及时派出法律专家,指导部队法律工作人员,及时解决参战部队遇到的执法、司法问题,防止因处理不当造成被动局面和不良影响。比如,在实施打击后,各级应当迅速通过媒体、侦查等途径和手段,收集和掌握军事打击的效果及其可能造成附带民事毁伤的真实情况,并观察敌方和民众的反应。如果出现附带民事毁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解释摧毁该军事目标的必要性和造成民用设施毁坏的附带性,并可用近几场局部造成大量民用设施被毁、大批平民伤亡的事实,说明部队毁伤程度完全是在合理的战争损毁范围之内;如果是敌方将民用物体用于军事目的或故意在民用目标附近设置军事设施,应当及时将敌方这种利用民用设施掩护军事目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再比如,部队中如果出现了战场违法行为,这时,我们应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以维护军队的声誉,避免对国家形象和作战效果带来负面影响。三是针对作战中可能出现的偏离法律规定的失误,及时采取法律补救措施扭转被动局面,降低负面影响。实施应急作战,难免会造成一定的民事设施被毁和平民伤亡。尤其在部队出现较大伤亡时,战场管控难度大,容易导致或诱發各类违法行为发生。这些情况,一旦被敌方或敌对国家所掌握利用,必将被大肆渲染和炒作,借题发挥制造矛盾,丑化和败坏我军的形象和声誉,挑起民众的不满,引起国际社会的指责。对此,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补救措施,迅速将误炸、误伤的情况汇总上报,以便上级掌握情况,并为其适时对外进行解释说明提供有力依据和证据。四是强化战时法律教育,使参战官兵了解国内法、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相关规定,掌握作战行动的法律界限,明确军事斗争的权利义务,提高部队战场依法防护能力。我军在军事斗争准备中,要紧紧围绕战争法这一主题,有针对性抓好部队的教育训练。要加强现代战争中法律战课题的研究和演练,使广大官兵充分认识现代战争不只是军事实力、武器装备的对抗,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激烈对抗和较量,不仅要掌握法律战的基本技能和战法,还必须熟知和运用战争法。要充分利用部队的实兵演习、战役战术演练、网上推演等时机,积极组织法律战进攻与防御对抗性训练,掌握相关战争法规范,提高军事斗争中灵活运用战争法的能力。要加强部队的战争法知识教育,使官兵切实掌握战争法的基本规则、受保护的人员和法律禁止的作战手段方法、战俘的待遇等内容;熟记战场上各种保护性标志;要学会收集敌方违反战争法证据的方法。各级指挥员,要在对战争法广泛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熟知本级在战争法遵守和传播方面的职责。部队的法律工作者,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和了解战争法在各种情况下的运用,及时为指挥员制定作战计划和实施作战指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俞正山.武装冲突法.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2]洪浩.证据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荀恒栋.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
[4]刑事证据与证明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战场证据 证据运用 法律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46-02
战场证据作为法律战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一直是交战双方争夺的核心。有效的战场证据是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利器,是保证现代战争按正常轨道发展的“导航仪”,是预防和遏制战争灾难的“紧箍咒”。战争证据运用具有较多的途径,把握好正确的运用途径对于较好地处理未来军事斗争中的国际、国内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威慑——牵制和遏制敌升级行动
证据威慑是指运用我国国内和国际法律的有利证据,在法理上对敌进行震慑和遏制,使其在采取敌对行动或使行动升级时有所顾忌。主要包括:一是率先展开强有力的证据造势,显示动武或准备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应当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先敌展开强大的法律证据攻势,广泛、深入宣传我们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在法理和道义上率先压倒敌人。二是宣示军事行动的法律底线,申明军事反击权利。三是以法律形式宣示我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决心,对敌挑衅行为提出严正警告。四是通过军事外交活动,敦促相关国家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承诺,依法促进国际社会对敌施压。在未来战争中,外来势力极可能以种种借口,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涉我军事斗争,比如“人道主义干涉”、“预先或集体自卫”、“武力护侨”等。我们应充分运用法律形式,一方面反驳这些借口,揭露其违法性,另一方面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军事斗争准备的理解,对敌传递警示性信息。五是依据我国法律关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等规定,及时收集各类战犯罪行,适时宣布追究战争责任,公布战犯名单,以震慑敌人,动摇其军心。这种制敌手段在美国发动和参与的近几场局部战争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军事斗争准备中,我们完全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公布敌对势力分裂国家的罪行,并宣布首要分子的名单和应受到的惩罚,以此警示和威慑敌方。
二、证据打击——瞄准非法行径,削弱敌方意志
要针对敌方的军事行动或作战企图进行法理分析,找出其违法之处,以敌方违法证据为武器主动发起攻击,揭露敌方的违法行径,造成敌方战略上的失利和己方战略上的获利,这是夺取法律战制胜权的主要作战方法。其主要做法有:一是揭露敌方挑衅行为的违法性,对敌方公然践踏法律,蓄意挑起战争的非法行径,积极主动地展开证据攻势,依据法理揭露敌方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宣布开战的法理依据,申明我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保障作战师出有名。三是谴责敌作战行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敌使用非法作战方法、手段,攻击我受武装冲突法保护的人员和目标的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四是抨击敌方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依照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否定敌方作战决策的法律基础。
三、证据反击——针锋相对地对敌实施法律反制
证据反击是指作战中就敌方捏造事实,指责我方违反国际法及武装冲突法的行为,针锋相对地依法予以反驳和回击,戳穿敌歪曲事实和法律的欺骗行为,阐明我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及时对敌实施法律反制。证据反击要针对敌方或敌对势力对己方已经展开或准备展开的军事行动的法律攻击,予以防御性对抗。反击方要面对的攻击,有可能是实事求是的攻击,有可能是歪曲事实或夸大其辞的攻击,无论攻击是确有其事还是无中生有,反击方都需全力抗击,力争变被动为主动。因此,法律反击难度大,任务艰巨。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敌对势力会竭力从国际法上寻找和制造污蔑我方的依据;国际敌对分子也可能介入和干涉我内政,对我横加指责;未来战场,在国际上也可能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可以说,军事斗争中的法律對抗将十分复杂和激烈。我可根据国际法关于主权国家政府有“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持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等规定,驳斥对我军事行动合法性的指责。
四、证据约束——限制敌方和相关各方介入战争的行为力
证据约束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敌方和相关各方介入战争的行为进行限制。法律约束主要针对敌方或第三方有可能、有力度或有计划但尚未成形的非法行为展开。对敌方的法律约束重在达到制约敌方的目的,对于第三方,如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中立国、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其他国家或政体等,主要体现在限制其军事干涉或阻滞其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国古代有句名言:“敏事见于无形,决断见于未崩。”就是说对于事物尚未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时就做出决断。证据约束的意义正在于此。实施法律约束的手段主要有:一是运用国际法相关规则对敌进行限制。对敌方可能采取的军事冒险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指明其违法性及严重后果,配合我方军事威慑行动和对等打击准备,形成强大的法律舆论压力,遏阻敌方的违法作战行为。二是通过依法实施临检、拿捕行动,促使第三方严守义务。临检是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利。战时交战国军船有权在封锁区内对可疑的商船,特别是中立国商船进行登临检查。以查明有无破坏封锁,是否运送违禁品等行为。从海上封锁作战的实践来看,登临检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成为海上封锁作战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军未来的军事行动中,虽然不一定采取封锁作战样式,但仍可根据军事需要划定海外和空中军事禁区,对过往的外商船依法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以敦促第三方遵守我国政府的承诺,不向敌对势力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战时违禁品,确保我军事行动的有效进行。三是以我对战争法基本原则的尊重和遵守对敌方作战行为施加约束性影响。战争法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通用语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对战争的制约和保障作用也日益突出。美国在其军队的战争法训练课程中列出了遵守战争法的六个理由,其中之一就是,遵守战争法可以鼓励敌人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自己怕违法只会增强敌人的战争意志,削弱自己。我国是绝大多数战争法条约的缔约国,遵守国际法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军依法履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未来军事行动中,我们完全可以也应当遵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以约束敌人的违法行为。
五、证据制裁——发挥强制力,增强威慑力
证据制裁是指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依法对有关人员实施惩处。证据战的中心思想就是护法、用法,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要求认真遵守的行为规则,违法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裁是开展法律战不可或缺的作战方法之一。证据制裁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启动战时司法程序,对战争罪犯进行通缉和审判。如第二次车臣战争中,俄罗斯司法改革小组组长宣布,司法改革小组将展开为死刑立法的工作,目的是使在第二次车臣战争中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匪徒受到死刑的惩处。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总检察官也宣布,莫斯科将对车臣总统马斯哈多夫进行刑事诉讼,指控他煽动武装叛乱。经舆论广泛宣传后,大批恐怖分子和非法武装分子放下了武器,向俄军投降,极少数恐怖分子空前孤立,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二是根据国家授权设立捕获法庭,依照国际法准则及公开公正的原则,就拿捕对象的性质、被拿捕者的身份、捕获物的处理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及时展开审判活动,依法作出裁判。“捕获应当依法审判”是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依据这项规则,交战国有拿捕敌国和中立国船舶的权利,也有将这些船舶带到捕获法院审判的义务。因此,成立捕获法院,制定单行的捕获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三是依法处理第三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为反对第三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家可以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力,也是实施法律制裁的有效手段。
六、证据防护——提供法律证据保障,支持保护作战决策
证据防护是指运用法律防范机制,为我作战决策和行动提供支持和保护。证据防护的任务是在军事行动之前、之中、之后,为己方提供法律证据保障,其运用手段主要有:一是为作战决策提供防护性法律意见。我军未来军事行动中运用证据防护的战法,就是要根据军委确定的战略意图、战役决心、作战样式和重大作战行动,依据国内国际法律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有关规范,重点围绕选择作战区域、武器使用、攻击目标、打击强度等的合法性问题,对作战决策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和评估,为作战指挥机关决策提供法律辅助,就重大涉法问题出具法律建议。二是直接指导法律适用。针对作战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法律事件,及时派出法律专家,指导部队法律工作人员,及时解决参战部队遇到的执法、司法问题,防止因处理不当造成被动局面和不良影响。比如,在实施打击后,各级应当迅速通过媒体、侦查等途径和手段,收集和掌握军事打击的效果及其可能造成附带民事毁伤的真实情况,并观察敌方和民众的反应。如果出现附带民事毁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解释摧毁该军事目标的必要性和造成民用设施毁坏的附带性,并可用近几场局部造成大量民用设施被毁、大批平民伤亡的事实,说明部队毁伤程度完全是在合理的战争损毁范围之内;如果是敌方将民用物体用于军事目的或故意在民用目标附近设置军事设施,应当及时将敌方这种利用民用设施掩护军事目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再比如,部队中如果出现了战场违法行为,这时,我们应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以维护军队的声誉,避免对国家形象和作战效果带来负面影响。三是针对作战中可能出现的偏离法律规定的失误,及时采取法律补救措施扭转被动局面,降低负面影响。实施应急作战,难免会造成一定的民事设施被毁和平民伤亡。尤其在部队出现较大伤亡时,战场管控难度大,容易导致或诱發各类违法行为发生。这些情况,一旦被敌方或敌对国家所掌握利用,必将被大肆渲染和炒作,借题发挥制造矛盾,丑化和败坏我军的形象和声誉,挑起民众的不满,引起国际社会的指责。对此,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补救措施,迅速将误炸、误伤的情况汇总上报,以便上级掌握情况,并为其适时对外进行解释说明提供有力依据和证据。四是强化战时法律教育,使参战官兵了解国内法、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相关规定,掌握作战行动的法律界限,明确军事斗争的权利义务,提高部队战场依法防护能力。我军在军事斗争准备中,要紧紧围绕战争法这一主题,有针对性抓好部队的教育训练。要加强现代战争中法律战课题的研究和演练,使广大官兵充分认识现代战争不只是军事实力、武器装备的对抗,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激烈对抗和较量,不仅要掌握法律战的基本技能和战法,还必须熟知和运用战争法。要充分利用部队的实兵演习、战役战术演练、网上推演等时机,积极组织法律战进攻与防御对抗性训练,掌握相关战争法规范,提高军事斗争中灵活运用战争法的能力。要加强部队的战争法知识教育,使官兵切实掌握战争法的基本规则、受保护的人员和法律禁止的作战手段方法、战俘的待遇等内容;熟记战场上各种保护性标志;要学会收集敌方违反战争法证据的方法。各级指挥员,要在对战争法广泛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熟知本级在战争法遵守和传播方面的职责。部队的法律工作者,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和了解战争法在各种情况下的运用,及时为指挥员制定作战计划和实施作战指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俞正山.武装冲突法.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2]洪浩.证据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荀恒栋.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
[4]刑事证据与证明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