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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要求,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总量适度增长、投向不断优化的政策集合及有关操作。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一起,构成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两大支柱。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30年来,信贷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须继续发挥好信贷政策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信贷政策的有效性还面临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制约。应尽快消除这些制约因素,促进信贷政策作用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信贷政策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贷政策不断发展演变,始终贯穿于宏观金融调控的全过程,对支持渐进式改革,实现经济平稳转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最近十年,信贷政策的作用范围逐步扩展,目前已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有效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惠及大量微观经济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年间,配合产业结构调整,出台了大量专项信贷政策措施,为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提供融资制度安排。通过明确重点支持、审慎和禁止投入的信贷领域,促进了新兴、重点产业发展,限制了产能过剩和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扩张,有效支持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加大向重点区域的政策倾斜,积极支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总体战略,制定出台一系列信贷政策投向指引,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参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支持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全面构筑了支持“三农”信贷政策体系,确立和推广了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信贷支农模式,并在建立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和尝试。推动金融机构不断改进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和服务,逐步培育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和推动建立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平台,确立了以信贷途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金融制度框架。
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推行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支持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到246.3亿元,累计支持超过20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积极探索和完善信贷扶贫新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改进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
大力推广和规范发展消费信贷,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推广个人消费信贷。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限制投机性购房,支持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截止到2007年底,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已达3.3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6万亿元,为1997年末的140倍。
配合国家经济改革和特定时期需要,对特定领域采取特殊信贷政策扶持。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制定实施《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行鼓励出口信贷政策,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进行规范控制,防止过度投机。推行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优惠信贷政策,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对“非典”、禽流感疫情和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等做出特殊的信贷政策安排,支持灾后重建。
积极推动信贷创新,拓展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推动金融机构开办了大量有现实需求的新型信贷产品和信贷服务模式,满足多层次金融需求。加强二级信贷市场培育和信贷衍生产品研发。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转移分散信贷风险提供便利,实现信贷市场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全方位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努力为信贷市场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加强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了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多方参与、社会共建的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机制。以信用建设为核心,建立完善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促进各地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制订并颁布施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各类信贷管理规章,规范信贷市场运行,防范信贷风险,实现特定信贷政策目标。
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贷政策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在初级阶段,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村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十七大”在深刻分析这些矛盾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当前形势及“十七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信贷政策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和改善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间接融资仍居于主导地位,利率还没有市场化,相当多的企业还不是标准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金融宏观调控还不能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发挥好信贷政策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货币政策总量调控的不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面临从偏快转向过热、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信贷政策可以通过明确的“窗口指导”,有效引导金融机构保持贷款投放合理增长,落实“有保有压”原则,形成对从紧货币政策的有力配合,同时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单纯依靠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受财力限制较大。信贷政策通过对信贷资金的有效引导,能够实现社会资金在产业、城乡、区域间的均衡配置目标,促进产业结构按照产业政策优化调整,推动更多资金流入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支持“三农”和相对落后地区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信贷政策通过设置激励机制和限制性门槛,可以有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扩大国内需求,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真正落实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好”。
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信贷政策过去为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改善民生发挥了突出作用。特别是在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方面,信贷政策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支持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延伸政策领域,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信贷政策将为国家的各项扶弱政策有效扩展资金来源,大大增强相关政策可持续性,有力地支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从国际上看,类似我国信贷政策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量存在并占有重要地位。如日本和韩国在经济起飞阶段,都曾通过对重点产业和比较优势产业的倾斜性信贷支持来实现产业发展目标。欧盟成立后,针对区域经济明显不均衡的状况,设立了许多专门基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以缩小各成员国差距。法国曾在80年代为推动老工业区“再工业化”和老工业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门设立优惠的“再工业化”贷款基金,以低于市场利率50%左右的优惠利率直接或通过银行贷给工业企业。美国的西部大开发和意大利的南部开发实践中,也大量采用了差别化、倾斜式的金融管理或信贷优惠政策。韩国设立了政策性基金和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中央银行还制定了许多指导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美国、日本、德国等都采取了大量措施增加农村地区信贷资金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等等。这些政策对我国信贷政策的发展完善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前制约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信贷政策在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定性定位模糊。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金融调控措施习惯于笼统表述为货币信贷政策。国务院在出台许多政策措施时,也往往要求人民银行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办法予以配套支持。这与信贷政策实践的广泛性、信贷政策作用的重要性是紧密相关的,充分反映了我国信贷政策在整个宏观金融调控政策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一直对信贷政策的定性定位缺少明确态度。从目前人民银行每季度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看,信贷政策工作一直被列入货币政策操作范围,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信贷政策是货币政策操作手段”的观念。在宏观金融调控实践中,信贷政策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但是,把主要致力于结构调整的信贷政策定性为货币政策操作手段,与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性质存在明显矛盾。特别是,人民银行近年来制定出台和实施的信贷政策,其目标、对象、内容等广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中绝大多数与货币政策目标和操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显示信贷政策实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非从属于货币政策。由于对信贷政策的定位定性模糊,导致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乃至人民银行内部对信贷政策的认识混乱,不利于信贷政策工作的开展和深化,更抹煞了信贷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突出作用和贡献。
信贷政策尚缺乏统一完整的政策框架体系。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政策目标,为实现政策目标可用的政策工具,以及政策效果反馈与评价机制。目前看,各项具体信贷政策的目标较为明确,但总体目标仍不够清晰,导致近年来出台的信贷政策大多局限于对产业政策或其他部门政策的被动响应,不能充分体现信贷政策的全局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在政策工具方面,信贷政策目前主要依靠引导性、软约束手段,强制性、硬约束的工具基本没有,导致国家要求信贷政策配合其他政策、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时,信贷政策面临缺乏执行力问题。在政策效果反馈与评估机制方面,信贷政策具体种类繁杂,人民银行已经对能够从本部门获得统计支持的部分,建立了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能及时掌握有关政策效果。但对不能从本部门获得统计支持的信贷政策,目前还无法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获得相关数据情况的难度很大,建立相应的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面临很大困难。
信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少法律上的有效依据和支撑。1984年人民银行恢复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一直同时身兼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两项职能。但是,1995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而未明确将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纳入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2003年,银监会分设,无论中编办关于人民银行的新“三定”方案,还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仍未明确体现和赋予人民银行信贷政策职能。因此,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作为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实际上处于约定俗成状态。造成这一立法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对信贷政策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错误地以为信贷政策从属于货币政策。实际上,由于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货币政策工具并不包含信贷政策,即便从货币政策操作手段来理解信贷政策,其合法性也不成立。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信贷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许多信贷指导和规定,特别是一些限制性的信贷政策,如禁止或限制商业银行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等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支持,要求商业银行对“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较高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都面临法律依据不足问题。从法律上讲,商业银行对这些信贷政策实际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信贷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保障。
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信贷政策作用的建议
明确信贷政策在国家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充分考虑信贷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请国务院尽快明确信贷政策在我国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具体可采取的形式是:提请国务院授权,确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施行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及信贷政策管理职责。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就人民银行所履行职责做出的第十三项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争取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及相关法律权限提供了可能。建议参照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增设征信管理职能的先例,明确授权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职能。
支持和推动信贷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议提请国务院统一组织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信贷政策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要求人民银行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情况。提请国务院统一组织加强对信贷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信贷政策的作用以及与货币政策的区别与联系等,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了解信贷政策。提请国务院建立信贷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信贷政策问题,分析评估已出台政策的运行情况等。
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建议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以及与信贷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权限。具体建议是: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单独增加有关规定,如“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对部分有宏观性、全局性影响的信贷政策,如房地产金融政策等,给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检查权。同时,对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等重要领域,建议参照国际经验,推动逐一单独立法,如《农村金融促进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法》等,为实施此类信贷政策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实现政策推进的全程法律约束。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信贷政策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贷政策不断发展演变,始终贯穿于宏观金融调控的全过程,对支持渐进式改革,实现经济平稳转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最近十年,信贷政策的作用范围逐步扩展,目前已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有效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惠及大量微观经济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年间,配合产业结构调整,出台了大量专项信贷政策措施,为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提供融资制度安排。通过明确重点支持、审慎和禁止投入的信贷领域,促进了新兴、重点产业发展,限制了产能过剩和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扩张,有效支持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加大向重点区域的政策倾斜,积极支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总体战略,制定出台一系列信贷政策投向指引,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参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支持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全面构筑了支持“三农”信贷政策体系,确立和推广了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信贷支农模式,并在建立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和尝试。推动金融机构不断改进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和服务,逐步培育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和推动建立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平台,确立了以信贷途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金融制度框架。
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推行金融支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支持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到246.3亿元,累计支持超过20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积极探索和完善信贷扶贫新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改进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
大力推广和规范发展消费信贷,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推广个人消费信贷。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限制投机性购房,支持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截止到2007年底,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已达3.3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6万亿元,为1997年末的140倍。
配合国家经济改革和特定时期需要,对特定领域采取特殊信贷政策扶持。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制定实施《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行鼓励出口信贷政策,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进行规范控制,防止过度投机。推行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优惠信贷政策,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对“非典”、禽流感疫情和南方雨雪冰冻灾害等做出特殊的信贷政策安排,支持灾后重建。
积极推动信贷创新,拓展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推动金融机构开办了大量有现实需求的新型信贷产品和信贷服务模式,满足多层次金融需求。加强二级信贷市场培育和信贷衍生产品研发。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转移分散信贷风险提供便利,实现信贷市场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全方位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努力为信贷市场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加强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了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多方参与、社会共建的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机制。以信用建设为核心,建立完善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促进各地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制订并颁布施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各类信贷管理规章,规范信贷市场运行,防范信贷风险,实现特定信贷政策目标。
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贷政策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在初级阶段,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村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十七大”在深刻分析这些矛盾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当前形势及“十七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信贷政策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和改善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间接融资仍居于主导地位,利率还没有市场化,相当多的企业还不是标准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金融宏观调控还不能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发挥好信贷政策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货币政策总量调控的不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面临从偏快转向过热、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信贷政策可以通过明确的“窗口指导”,有效引导金融机构保持贷款投放合理增长,落实“有保有压”原则,形成对从紧货币政策的有力配合,同时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单纯依靠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受财力限制较大。信贷政策通过对信贷资金的有效引导,能够实现社会资金在产业、城乡、区域间的均衡配置目标,促进产业结构按照产业政策优化调整,推动更多资金流入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支持“三农”和相对落后地区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信贷政策通过设置激励机制和限制性门槛,可以有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扩大国内需求,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真正落实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好”。
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信贷政策过去为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改善民生发挥了突出作用。特别是在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方面,信贷政策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支持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延伸政策领域,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信贷政策将为国家的各项扶弱政策有效扩展资金来源,大大增强相关政策可持续性,有力地支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从国际上看,类似我国信贷政策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量存在并占有重要地位。如日本和韩国在经济起飞阶段,都曾通过对重点产业和比较优势产业的倾斜性信贷支持来实现产业发展目标。欧盟成立后,针对区域经济明显不均衡的状况,设立了许多专门基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以缩小各成员国差距。法国曾在80年代为推动老工业区“再工业化”和老工业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门设立优惠的“再工业化”贷款基金,以低于市场利率50%左右的优惠利率直接或通过银行贷给工业企业。美国的西部大开发和意大利的南部开发实践中,也大量采用了差别化、倾斜式的金融管理或信贷优惠政策。韩国设立了政策性基金和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中央银行还制定了许多指导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美国、日本、德国等都采取了大量措施增加农村地区信贷资金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等等。这些政策对我国信贷政策的发展完善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前制约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信贷政策在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定性定位模糊。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金融调控措施习惯于笼统表述为货币信贷政策。国务院在出台许多政策措施时,也往往要求人民银行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办法予以配套支持。这与信贷政策实践的广泛性、信贷政策作用的重要性是紧密相关的,充分反映了我国信贷政策在整个宏观金融调控政策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一直对信贷政策的定性定位缺少明确态度。从目前人民银行每季度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看,信贷政策工作一直被列入货币政策操作范围,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信贷政策是货币政策操作手段”的观念。在宏观金融调控实践中,信贷政策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但是,把主要致力于结构调整的信贷政策定性为货币政策操作手段,与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性质存在明显矛盾。特别是,人民银行近年来制定出台和实施的信贷政策,其目标、对象、内容等广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其中绝大多数与货币政策目标和操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显示信贷政策实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非从属于货币政策。由于对信贷政策的定位定性模糊,导致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乃至人民银行内部对信贷政策的认识混乱,不利于信贷政策工作的开展和深化,更抹煞了信贷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突出作用和贡献。
信贷政策尚缺乏统一完整的政策框架体系。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政策目标,为实现政策目标可用的政策工具,以及政策效果反馈与评价机制。目前看,各项具体信贷政策的目标较为明确,但总体目标仍不够清晰,导致近年来出台的信贷政策大多局限于对产业政策或其他部门政策的被动响应,不能充分体现信贷政策的全局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在政策工具方面,信贷政策目前主要依靠引导性、软约束手段,强制性、硬约束的工具基本没有,导致国家要求信贷政策配合其他政策、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时,信贷政策面临缺乏执行力问题。在政策效果反馈与评估机制方面,信贷政策具体种类繁杂,人民银行已经对能够从本部门获得统计支持的部分,建立了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能及时掌握有关政策效果。但对不能从本部门获得统计支持的信贷政策,目前还无法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获得相关数据情况的难度很大,建立相应的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面临很大困难。
信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少法律上的有效依据和支撑。1984年人民银行恢复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一直同时身兼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两项职能。但是,1995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而未明确将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纳入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2003年,银监会分设,无论中编办关于人民银行的新“三定”方案,还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仍未明确体现和赋予人民银行信贷政策职能。因此,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作为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实际上处于约定俗成状态。造成这一立法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对信贷政策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错误地以为信贷政策从属于货币政策。实际上,由于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货币政策工具并不包含信贷政策,即便从货币政策操作手段来理解信贷政策,其合法性也不成立。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信贷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许多信贷指导和规定,特别是一些限制性的信贷政策,如禁止或限制商业银行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等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支持,要求商业银行对“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较高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都面临法律依据不足问题。从法律上讲,商业银行对这些信贷政策实际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信贷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保障。
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信贷政策作用的建议
明确信贷政策在国家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充分考虑信贷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请国务院尽快明确信贷政策在我国宏观金融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具体可采取的形式是:提请国务院授权,确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施行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及信贷政策管理职责。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就人民银行所履行职责做出的第十三项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争取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及相关法律权限提供了可能。建议参照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增设征信管理职能的先例,明确授权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职能。
支持和推动信贷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议提请国务院统一组织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信贷政策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要求人民银行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情况。提请国务院统一组织加强对信贷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信贷政策的作用以及与货币政策的区别与联系等,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了解信贷政策。提请国务院建立信贷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信贷政策问题,分析评估已出台政策的运行情况等。
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建议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主体地位,以及与信贷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权限。具体建议是: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单独增加有关规定,如“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对部分有宏观性、全局性影响的信贷政策,如房地产金融政策等,给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检查权。同时,对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等重要领域,建议参照国际经验,推动逐一单独立法,如《农村金融促进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法》等,为实施此类信贷政策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实现政策推进的全程法律约束。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