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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独立存在、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可交换的信息,大数据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的特征之一并给法律制度带来诸多挑战。民事法律制度需要关注大数据的权利属性等问题,尽管大数据权利化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大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大数据的应用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需要从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所承载的以隐私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保护数字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多重目标出发关注大数据隐私保护的边界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关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制大数据竞争行为的局限性以及基本原则条款在规制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