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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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理念和健康意识在不断提高,跳广场舞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普遍热爱的健身运动。由此带来的噪音污染,生活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侵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权,本文通过分析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认定方法,探讨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生活环境权;噪音污染;广场舞
  一、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认定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生活环境权,在研究对生活环境权侵害的认定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生活环境权,生活环境权应属于哪一种权利。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共同组成了环境,而生活环境顾名思义即为人们日常居住、生活的环境。生活环境权主要应包括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日照权、嫌烟权、景观权、眺望权等权利。
  学者们对生活环境权的定性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生活环境权应属于公民财产权的一部分,侵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权就是对其财产权的侵害。有的学者认为生活环境权应属于人权的一部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生活环境权应属于人格权。本文的观点认为生活环境权应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
  对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认定需要借助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设定忍受限度的判断框架。综合对侵害的行为性质,侵害的主观恶性,侵害的利益种类以及侵害的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比较衡量,在综合考虑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诸多因素后,在超过了忍受限度的侵害时,才可以做出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认定。
  忍受限度需要一定的主观判断,这就要求法官结合丰富的司法审判实例,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合理的综合各个因素来判断其违法性。人们每天都进行群体生活,对其他人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需要明确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生活妨害是不可避免的,不应该由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在一定忍受限度内的生活妨害即使侵害到了他人的权利也不具有违法性。
  二、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以广场舞噪音侵权为例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理念和健康意识在不断提高,跳广场舞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普遍热爱的健身运动。因此在进行该项运动时,音响设备噪音扰民也成为了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音昼间限值55分贝,夜间45分贝。而据多地统计,广场舞带来的噪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普遍达到了70~80分贝。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广场舞带来的噪音远远超过了忍受限度,因此长时间处于这种不利的生活环境中会对身心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有效地救济方法来维护自身的生活环境权。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音依据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处警告、罚款等治安责罚。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活动如使用过大音量的音响设备,严重的干扰到他人的生活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对于噪音这种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行为,行政法规提供了救济途径,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上诉规定提出相应的行政救济,有关机关应该按照规定对侵权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结合实际,我们发现广场舞造成的噪音十分的普遍,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却比较少。
  对于噪声污染,国内外都没有相应的刑事罪责可以追究。但在美国和日本出现过由于生活噪音过大,给他人带来极度困扰甚至是身体上的损害时,被判处暴行罪或故意伤害罪,以此承担侵犯生活环境权的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司法审判经验,对于严重侵犯他人生活环境权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加以刑事制裁。
  关于噪音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噪音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和承担赔偿责任。噪音污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由于历史传统,中国人普遍有厌诉的心理,因此即便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普遍且严重,人们甚至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也不愿意寻求法律途径。
  三、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生活环境权。在对生活环境权的保护方面应加大力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侵害生活环境权违法性的认定。人们群居在一起,无可避免的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妨害。法律在一定的忍受限度内应允许这种妨害的存在。同时,对于超过忍受限度的侵害生活环境权的行为,我们也应该积极采用法律救济措施,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救济。但必须明确的是,现实中邻里矛盾的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换位思考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2]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J].林业经济问题.2003(6).
  [3]仁滕一.生存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1.
  [4]萨克斯.美国环境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
  李佳阳(1992~ ),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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