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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第801号)之规定,划分科尔沁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