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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过度司法解释导致民事诉讼法典几乎被虚置,以及民事诉讼中以"司法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消极职权主义,以"能动司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通过程序制度的理性重构和创新,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建议增加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修改完善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第三人诉讼制度、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法庭辩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