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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定价作为一种剥削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具有影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降低社会整体福利的危害。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应根据原因,运用其他法律手段或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款,而不是在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项下设置专门条文进行规制。不能维持的超高定价行为在利用专条规制时,也应慎重执行,避免走向管制,与竞争法要保护的竞争秩序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