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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正确”的神话诞生于近代西方工业化的扩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以“新国家学说”所主张的形式与内容相分离为理论基础。首先,它主张立法形式的正确性,要么将立法内容交由权力决定,使“恶法亦法”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要么认为内容出自形式,这纵然令人向往,但终究是个“神”的问题。其次,它假定立法内容的正确性,立法者不颁布“卑鄙的”法律,德国民族社会主义的立法实践,使这一假定成为彻底破灭的神话。“立法正确”的基本神话,可推出另外两个神话:(1)禁止法官造法和准确把握立法原意;(2)启蒙百姓懂法。同样,这两个神话也是永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