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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控制,将成为中国保险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从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建立保险、再保险、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爽保险机制、加强风险建模及对灾害的损失评估机制研究、再保险法规及监管缺乏、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18-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面临的巨灾风险越来越严重。而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所以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控制,将成为中国保险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
1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1.1再保险供求格局失衡
从再保险需求来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的连续多年来的增长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大了对巨灾再保险的需求。另外。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还使得巨额保险标的越来越多,保险金额越来越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对再保险的需求。从再保险的供给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很小,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1.2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
从自留比率看,中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自流比率偏高。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超过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保费进行承保。高自留比率说明我国直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超额自留即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
1.3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就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上的四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科隆再保险来说,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的再保险总体承保能力偏弱且分散,在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还较小。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还表现在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有的地方还存在违规或非法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4再保险法规及监管缺乏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从监管理念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再保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管理念。从监管法规来看,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从监管内容看,无论是对再保险机构的准人和退出监管。还是对其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目前都做得很不到位。而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参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监管进行。这种比较粗疏的再保险监管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2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2.1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
2.1.1统筹协调巨灾管理
建议建立一个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2.1.2加强巨灾管理研究
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强有力的研究作支撑。政府应高度重视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工作,大力支持有关巨灾风险管理的资料搜集、数据库建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
2.1.3扩大国际交流台作
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握国际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新动向。加强与国际知名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学习经验,吸取教训,互通有无,开展合作。
2.2建立保险、再保险、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
由于中国人口稠密、自然灾害频发,洪水、地震给中国带来的损失数额是巨大的。保险、再保险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承担全部灾害赔偿,仅有政府救助计划也是不可行的。可考虑建立保险、再保险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但是应把握政府补助的比重不可过大。尤其是中国正处于巨灾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过多政府资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对灾难风险不同地区进行划分,指定分等级的保险费率,对灾难风险较低的地区实行低保费,减少逆向选择。
2.3大力培育再保市场主体
2.3.1引进国外再保公司
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2.3.2培育国内再保公司
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力争在五年之内,建成一个中外再保险公司并存、市场承保能力雄厚的中国再保险市场。
2.3.3发展专业再保中介
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2.4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随着法定分保的结束,可继续实行国内优先分保政策;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尤其在中国目前再保险主体数量不足的前提下,不可盲目增大再保险公司数目,应该严格考察其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营业范围要求、组织形式要求、保证金要求等,以保证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巨灾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对保险品衍生市场的监管也应加强,应该参考国外对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建设。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18-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面临的巨灾风险越来越严重。而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所以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控制,将成为中国保险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
1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1.1再保险供求格局失衡
从再保险需求来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的连续多年来的增长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大了对巨灾再保险的需求。另外。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还使得巨额保险标的越来越多,保险金额越来越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对再保险的需求。从再保险的供给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很小,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1.2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
从自留比率看,中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自流比率偏高。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超过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保费进行承保。高自留比率说明我国直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超额自留即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
1.3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就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上的四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科隆再保险来说,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的再保险总体承保能力偏弱且分散,在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还较小。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还表现在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有的地方还存在违规或非法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4再保险法规及监管缺乏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从监管理念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再保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管理念。从监管法规来看,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从监管内容看,无论是对再保险机构的准人和退出监管。还是对其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目前都做得很不到位。而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参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监管进行。这种比较粗疏的再保险监管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2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2.1重视支持巨灾风险管理
2.1.1统筹协调巨灾管理
建议建立一个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2.1.2加强巨灾管理研究
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强有力的研究作支撑。政府应高度重视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工作,大力支持有关巨灾风险管理的资料搜集、数据库建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
2.1.3扩大国际交流台作
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握国际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新动向。加强与国际知名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学习经验,吸取教训,互通有无,开展合作。
2.2建立保险、再保险、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
由于中国人口稠密、自然灾害频发,洪水、地震给中国带来的损失数额是巨大的。保险、再保险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承担全部灾害赔偿,仅有政府救助计划也是不可行的。可考虑建立保险、再保险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但是应把握政府补助的比重不可过大。尤其是中国正处于巨灾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过多政府资助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对灾难风险不同地区进行划分,指定分等级的保险费率,对灾难风险较低的地区实行低保费,减少逆向选择。
2.3大力培育再保市场主体
2.3.1引进国外再保公司
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2.3.2培育国内再保公司
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力争在五年之内,建成一个中外再保险公司并存、市场承保能力雄厚的中国再保险市场。
2.3.3发展专业再保中介
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2.4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随着法定分保的结束,可继续实行国内优先分保政策;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尤其在中国目前再保险主体数量不足的前提下,不可盲目增大再保险公司数目,应该严格考察其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营业范围要求、组织形式要求、保证金要求等,以保证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巨灾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对保险品衍生市场的监管也应加强,应该参考国外对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