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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全球治理是指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在内的多元主体,根据各种极地治理规则并通过各种机制对极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统称.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全球极地治理的法治构建,既是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必要前提,也是参与极地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在参与极地全球治理过程中,既受到极地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不统一、不完善等普遍性问题的制约,也受到根据西方国家价值偏好设置的规则阻碍和极地国家管辖权的限制;同时,还存在极地国内立法缺失、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等特殊性问题.因此,在国际层面,我国应当通过推进完善现有极地全球治理的规则体系,倡导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规则之治,以多元方式参与推动极地区域治理等途径,全面提升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能力;在国内层面,应当以法治思维引领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国家规划,依法确立并完善极地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推进极地国内立法,增强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