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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以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为内容的义务群和安全保障义务.部分学者主张将两者统一于保护义务,此种建构既缺乏理论合理性又无实践可操作性.现阶段我国对于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对比探讨尚有不足,应重新审视两者的发展轨迹与理论基础,进而更加清晰保护义务在合同法上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