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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林业并非由专门的林业机构管理,而是由不同部门的职官兼理。殷商时,林木由管理农业、田猎及手工业的官员负责.但当时官员职权具有一定随意性,林木管理权的划分亦不明确。至周代,管理林木的官员更加多元化,其职权也更加明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均设有林官。根据性质的不同,与其相应的林业职官分为管理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和木材利用四类。秦国林木主由“吴人”与“少府”负责,随着六国逐渐统一,“吴人”之权渐减,林木种植及产出则多归于“少府”掌管,山川之利归于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