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思维能力是一个人能否正确、有效做事的前提,其对于法律则更为重要。缺乏思维能力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职业者是难以想象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也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标志。
关键词:应用导向 思维 教学改革
一、法律思维培养方向概述
法律思维的培养方向直接决定着学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教师教学的方法。按照当前国家和学界倡导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来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分为学术(学科)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相应地,法律思维也有两种方向:学术型法律思维方向和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方向。
(一)学术型法律思维
法学专业的学术型教育强调法律理论知识的系统性或全面性。张文显教授认为:“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因而,在学术型法学教育中并没有较多的重视法律实践,并认为法律实践能力并非大学期间的教学目标而是工作单位所应承担的任务。
学术型课堂讲授中,对于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对于离法律实践较远的法律概念及其争议、法律历史沿革及其原理等等讲授较多,因而学生具有较强的学术型法律思维,其以掌握系统法学理论为核心,思维模式往往是概念之间的判断和推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逻辑联系、寻求法律在社会中的终极价值,目的是为了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再创造,较少直接关注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即使联系实际后也会回归法律的基本理论,从而归纳出新的理论,法律的技术和技能只是追求学术理论高度的一个工具而已。学术型法律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法律人的研究型人格,积极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法律理论并进行本土化探索,推动了法律理论的发展,总体提高了我国法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立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与我国学术型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分不开的。
(二)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希望学生一毕业就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形成学习状态到工作状态的无缝连接,因而很多用人单位也倾向于招聘那些在学校已经有了良好工作经验和状态的毕业生。迫于招生和就业的压力,很多教学型高校或地方高校开始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也相应地逐渐从精英教育向应用型教育转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一是面向基层培养法律人才;二是所培养的人才具有突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是要求培养出的人才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备的身心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该教育模式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实践性,实行以职业性或专业性教学内容为主体的职业教育,理论性教学内容也只能处于次要地位,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是法律事务导向型思维,其思维的方向不以提高理论高度为目的,以掌握社会需要的法律技术为核心,以解决社会法律矛盾,完成法律任务为目的。其思维内容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然后从实践找理论最终回到法律实践,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职业思维特点。
(三)转型时期下的选择
以上两种法律思维的方向无所谓优劣,都能够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但是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对法律人才培养应有的区别。至于选择哪一种培养方向则与社会和区域需求、高校的特色以及高校自己的人才培养定位有关。修订后的2012年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随着民办高校的迅速发展,它们已经摸索出学生培养的基本定位,即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的职业技术人才。民办高校培养的应用型人才恰恰弥补了学术型院校和职业型院校的空白。其学生的知识体系和结构跟学术型院校相比不够理论化,显得更加具有实践应用性,其与职业型院校相比,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不是单纯的纯技术性知识。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职业一直是具有创造性的,因而在很多职业型院校并不开设法律专业,因而,法律专业的设置主要集中于普通高校。在高校转型的大环境下,也基于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应作为独立学院法律系的基本方向。
二、新法律思维培养方向下的教学局限
(一)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规律
法律思维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是运用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认识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因而,培养法律思维不能以理论发展为导向,而要充分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以社会实践应用为导向,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社会问题。一般来说,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司法机关法律思维、律师法律思维和学者法律思维。虽然学界对于何为法律思维有不同的观点,但无一不肯定了法律思维与其他社会思维的不同性以及后天习得性,即法律思维是可以也是需要进行学习的。
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是法律专业学生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生的基础,用怎样的科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思维非常重要。如果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形成规律那么这一问题就引刃而解了。法律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有两种,第一种是非常直观的感性认识,通过一些实际案件对法律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这种认识非常肤浅,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对法律的认识就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但是如果我们要继续追问更深层次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进入了第二种认识,即间接的抽象的认识。一般来说,直观的感性认识发生在间接抽象认识之前。根据法学认识的发展阶段,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的形成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感性认识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应该接触大量的法律案例、法律需求、法律实践资料,获得对法律的初步感性认识;第二个阶段是理性认识阶段,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法律的抽象认识阶段,这个阶段也是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的形成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目的。 (二)法律课程安排不符合培养规律
从法律思维形成的规律来看,要想培养学生的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必须首先让学生获得大量的法律感性认识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理性认识,学生只有对实际法律运作,具体的法律案例有所了解后,才会开始对法律理论有所追求。我国法学教育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偏重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课程强调法律学科的系统性,课程安排呈现先理论后实践的特征,并且对于实践性、职业性的课程重视不够。
从当前法学专业的全程培养方案来看,课程安排呈现先理论课后部门法最后实践课的结构。法律专业的学生一开始接触法律不是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而是首先接触法理学、法律逻辑、宪法等这样一些较为理论的学科。这些理论往往都有较深奥的法律理论,包含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法律价值的终极追问,理论知识的讲授对学生的理解能力要求较高。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完,学生需要接触的是部门法,部门法是跟社会实践接触较为紧密的学科,学生一般都体现出对法律学科强烈的兴趣,因为法律案例渐渐增多,他们也试着开始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对法律的理论开始有所兴趣和探索了,但是此时学生开始走向实习岗位或者开始为进一步深造做准备,对于法律理论的追求就被扼杀在萌芽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要么就是没有培养起来,要么就是等到继续深造之后继续培养。
对于独立学院来说,法律课程的安排总体不是非常符合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我们需要进行部分课程的倒置并增加实践性课程比例。先学习理论性不强,与生活实践接触较为紧密,学生容易理解的课程,并增加一些社会实践课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理性认识。
(三)教学方法不符合培养规律
教学方法从大体上分无非两种,一种是被动式学习方法;一种是主动式学习方法。被动式学习方法主要是一些传统式的教学方法,例如,讲授式、灌输式、填鸭式等;主动式学习方式主要是指一些从西方引进的、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主的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式、问答式、探究式等。法律教学方法也无外乎这两种。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教学方法中以传统的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教师系统讲授知识点为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在知识点中穿插案例对知识点进行讲授,说明,增加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特有的教学模式,对于增加法学学生的感性认识有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教学中由于课程安排的非常少因而流于形式。所以,按照目前法学的教学方法,法学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非常有限,而是直接被填鸭式的填入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条文,导致学生的法律思维非常呆板,在实践中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也是与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相悖,因此,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以增加感性认识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例如、诊所式、互动式、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都是较好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教学方法,其优点在于法律思维的形成来自于法律感性认识,因而,在社会实践中能让学生能有较快的从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表现出机敏的法律职业素养。
三、新法律思维培养方向下法律教学改革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改革
培养怎样的法律人才一直主导着教学管理进程,不同的培养目标采用不同的教学管理方案。我国一直以来存在法律人才到底是社会精英还是社会普通职业人的争论,高校转型前,很多法律专业学者认为培养的学生都应该是社会的精英,主要为司法机关培养工作人员。随着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律师这个行业逐渐成为普通公民解决矛盾的主要依靠对象,律师的职业化特征日益凸显,并且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选择律师成为其职业而非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学者应该开始重新审视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于民办院校法律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改革。
民办高校法律系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为职业型法律人才,其主要的就业去向具有多样性,不仅仅可以为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后备法律精英,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司法辅助人员,亦可以成为直接为社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的律师、街道办事人员等,但无一例外的体现法律的职业性,以社会需要和社会问题为导向,用法律知识而非其他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且有能力解决法律问题,主要追求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效果而不探究法律理论的原因。
(二)课程设置改革
课程设置是实现教学目的、传达教学理念的方法和途径。课程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能否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律人才。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法学教育恢复以来,我国法学课程设置经历了多次改革和修订。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法学课程设置非常单一;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专业类别不断扩展,设置了国际法和经济法类的专业;到1998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颁布之前,目录内的法学专业己增加到5个,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此外还有两个目录外专业,即商法与刑事司法。1997年10月在广东举行的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了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都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因此,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都是围绕这14门核心课程展开设置。民办高校法律专业设置与其他高校课程设置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公共课、基础课,然后是专业课。这样的课程安排仍然传承了学术型大学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把掌握法律知识本身作为教育的主要任务的模式,较少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能力。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显然应根据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按照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要求,实行以职业性或专业性教学内容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因而,我们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法学课程。
对于民办院校的法科生来说,大多数法律职业人才都要到基层法律职业岗位就业。就我国法院系统的情况而言,“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尤其在农村,更“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 增加培养学生职业性思维的课程,并对课程设置的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法学课程设置首先应该增加实践课程的设置,减少学生毕业后进入工作状态的时间,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连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写,而这个能力恰恰是最能够体现法科生职业技能。增加能体现学生实务能力的课程,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这样的课程都要增加其分量,还要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增加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同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高校的课程设置,增加部门法案例实习选修课程,增加,学生的多项选择。另外,对于我校来说,既然我校进行国际化教学,那么应该推荐比较法学比重。
课程开设顺序需要进行调整,把能够增加学生感性认识的部门法课程开设在大一、大二阶段,让学生对于法律的社会实效进行理解。在大三开设理论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课程,其中包括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的理论课程,同时为司法考试进行相应的培训,在大四仍然安排实习的课程,但同时也要给考研的同学一定的学习平台和空间。在第一、二学年主要是开设基础性的课程,到了第三、四学年选修课越开越多,越开越专,呈现专业化的趋势,以满足学生的对更高知识的需求,学术性课程和实务性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增加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课程将会有思维的训练。案例分析课程中对案例的分析不是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个理论或是概念,而是注重其中法律问题的,训练学生从中抽象出法律原则,注重法律推理。法律文书写作的训练可以单独开课,也可以包含在其它课程中。学生只有在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有所了解并发现其中问题时,才会开始对理论的追求,有学习理论的动力。因此,在学生对部门法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开设法理学,相当于无的放失,不可能深入了解。
(二)教学方法改革
在传统的教学体制中,教师一直都有根深蒂固的课程主导性观念,他们认为自己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学生是被教育的对象。在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下,从小学开始,中国的学生也非常习惯教师引导的学习方式,很少会自主学习,甚至有些学生离开了老师就不知所措。学生开始大学生涯后,老师要改变教学观念,转换教育角色和地位,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学生视野以及形成独立思维能力为主,这样的学习能力才是学生受用终生的能力,也是读大学的根本目的。
学生的法律思维形成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因此,我们的教学方法也要遵循法律思维形成的规律,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让学生获得大量的感性知识从而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接着要让学生把理性认识应用到社会中,再从理性到感性,经过这些阶段的锻炼,法律思维自然就形成了。因此,课堂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为中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有了职业的法律思维,就能指导学生今后在社会中的法律行为。
讲授法律的课程总体来说无非两种方式,一是讲究系统性,在系统讲授中用法律案例举例;另一种是不讲究形式上的系统性,用一些案例来讲法律的理论,但在深层次的把握中讲究知识的体系。根据应用导向型思维形成的特点,后面一种授课方法比较符合思维形成特点。这一类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等。其中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常见的教学方法,从分析常见的刑事、民事法律现象入手,讲解刑法、民法概念、原则,进而引导学生理解法的精神是学习法律的最佳路径。案例教学法有两种,一种是教师在课堂中穿插一些典型的案例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力,另一种是教师选择讲授一些案例,以引出法学理论知识,应该说后一种方式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大陆地区某些法学院已经开始探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来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对于帮助学生从法律实践经历中获得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提高自己道德水平有积极的意义,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法律院系开设该门选修课。
关键词:应用导向 思维 教学改革
一、法律思维培养方向概述
法律思维的培养方向直接决定着学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教师教学的方法。按照当前国家和学界倡导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来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分为学术(学科)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相应地,法律思维也有两种方向:学术型法律思维方向和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方向。
(一)学术型法律思维
法学专业的学术型教育强调法律理论知识的系统性或全面性。张文显教授认为:“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因而,在学术型法学教育中并没有较多的重视法律实践,并认为法律实践能力并非大学期间的教学目标而是工作单位所应承担的任务。
学术型课堂讲授中,对于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对于离法律实践较远的法律概念及其争议、法律历史沿革及其原理等等讲授较多,因而学生具有较强的学术型法律思维,其以掌握系统法学理论为核心,思维模式往往是概念之间的判断和推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逻辑联系、寻求法律在社会中的终极价值,目的是为了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再创造,较少直接关注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即使联系实际后也会回归法律的基本理论,从而归纳出新的理论,法律的技术和技能只是追求学术理论高度的一个工具而已。学术型法律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法律人的研究型人格,积极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法律理论并进行本土化探索,推动了法律理论的发展,总体提高了我国法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立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与我国学术型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分不开的。
(二)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希望学生一毕业就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形成学习状态到工作状态的无缝连接,因而很多用人单位也倾向于招聘那些在学校已经有了良好工作经验和状态的毕业生。迫于招生和就业的压力,很多教学型高校或地方高校开始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也相应地逐渐从精英教育向应用型教育转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一是面向基层培养法律人才;二是所培养的人才具有突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是要求培养出的人才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备的身心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该教育模式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实践性,实行以职业性或专业性教学内容为主体的职业教育,理论性教学内容也只能处于次要地位,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是法律事务导向型思维,其思维的方向不以提高理论高度为目的,以掌握社会需要的法律技术为核心,以解决社会法律矛盾,完成法律任务为目的。其思维内容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然后从实践找理论最终回到法律实践,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职业思维特点。
(三)转型时期下的选择
以上两种法律思维的方向无所谓优劣,都能够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但是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对法律人才培养应有的区别。至于选择哪一种培养方向则与社会和区域需求、高校的特色以及高校自己的人才培养定位有关。修订后的2012年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随着民办高校的迅速发展,它们已经摸索出学生培养的基本定位,即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的职业技术人才。民办高校培养的应用型人才恰恰弥补了学术型院校和职业型院校的空白。其学生的知识体系和结构跟学术型院校相比不够理论化,显得更加具有实践应用性,其与职业型院校相比,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不是单纯的纯技术性知识。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职业一直是具有创造性的,因而在很多职业型院校并不开设法律专业,因而,法律专业的设置主要集中于普通高校。在高校转型的大环境下,也基于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应作为独立学院法律系的基本方向。
二、新法律思维培养方向下的教学局限
(一)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规律
法律思维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是运用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认识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因而,培养法律思维不能以理论发展为导向,而要充分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以社会实践应用为导向,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社会问题。一般来说,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司法机关法律思维、律师法律思维和学者法律思维。虽然学界对于何为法律思维有不同的观点,但无一不肯定了法律思维与其他社会思维的不同性以及后天习得性,即法律思维是可以也是需要进行学习的。
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是法律专业学生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生的基础,用怎样的科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思维非常重要。如果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形成规律那么这一问题就引刃而解了。法律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有两种,第一种是非常直观的感性认识,通过一些实际案件对法律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这种认识非常肤浅,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对法律的认识就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但是如果我们要继续追问更深层次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进入了第二种认识,即间接的抽象的认识。一般来说,直观的感性认识发生在间接抽象认识之前。根据法学认识的发展阶段,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的形成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感性认识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应该接触大量的法律案例、法律需求、法律实践资料,获得对法律的初步感性认识;第二个阶段是理性认识阶段,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法律的抽象认识阶段,这个阶段也是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的形成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目的。 (二)法律课程安排不符合培养规律
从法律思维形成的规律来看,要想培养学生的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必须首先让学生获得大量的法律感性认识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理性认识,学生只有对实际法律运作,具体的法律案例有所了解后,才会开始对法律理论有所追求。我国法学教育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偏重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课程强调法律学科的系统性,课程安排呈现先理论后实践的特征,并且对于实践性、职业性的课程重视不够。
从当前法学专业的全程培养方案来看,课程安排呈现先理论课后部门法最后实践课的结构。法律专业的学生一开始接触法律不是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而是首先接触法理学、法律逻辑、宪法等这样一些较为理论的学科。这些理论往往都有较深奥的法律理论,包含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法律价值的终极追问,理论知识的讲授对学生的理解能力要求较高。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完,学生需要接触的是部门法,部门法是跟社会实践接触较为紧密的学科,学生一般都体现出对法律学科强烈的兴趣,因为法律案例渐渐增多,他们也试着开始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对法律的理论开始有所兴趣和探索了,但是此时学生开始走向实习岗位或者开始为进一步深造做准备,对于法律理论的追求就被扼杀在萌芽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要么就是没有培养起来,要么就是等到继续深造之后继续培养。
对于独立学院来说,法律课程的安排总体不是非常符合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我们需要进行部分课程的倒置并增加实践性课程比例。先学习理论性不强,与生活实践接触较为紧密,学生容易理解的课程,并增加一些社会实践课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理性认识。
(三)教学方法不符合培养规律
教学方法从大体上分无非两种,一种是被动式学习方法;一种是主动式学习方法。被动式学习方法主要是一些传统式的教学方法,例如,讲授式、灌输式、填鸭式等;主动式学习方式主要是指一些从西方引进的、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主的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式、问答式、探究式等。法律教学方法也无外乎这两种。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教学方法中以传统的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教师系统讲授知识点为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在知识点中穿插案例对知识点进行讲授,说明,增加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特有的教学模式,对于增加法学学生的感性认识有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教学中由于课程安排的非常少因而流于形式。所以,按照目前法学的教学方法,法学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非常有限,而是直接被填鸭式的填入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条文,导致学生的法律思维非常呆板,在实践中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也是与应用导向型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相悖,因此,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以增加感性认识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例如、诊所式、互动式、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都是较好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教学方法,其优点在于法律思维的形成来自于法律感性认识,因而,在社会实践中能让学生能有较快的从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表现出机敏的法律职业素养。
三、新法律思维培养方向下法律教学改革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改革
培养怎样的法律人才一直主导着教学管理进程,不同的培养目标采用不同的教学管理方案。我国一直以来存在法律人才到底是社会精英还是社会普通职业人的争论,高校转型前,很多法律专业学者认为培养的学生都应该是社会的精英,主要为司法机关培养工作人员。随着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律师这个行业逐渐成为普通公民解决矛盾的主要依靠对象,律师的职业化特征日益凸显,并且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选择律师成为其职业而非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学者应该开始重新审视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于民办院校法律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改革。
民办高校法律系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为职业型法律人才,其主要的就业去向具有多样性,不仅仅可以为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后备法律精英,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司法辅助人员,亦可以成为直接为社会公民解决法律问题的律师、街道办事人员等,但无一例外的体现法律的职业性,以社会需要和社会问题为导向,用法律知识而非其他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且有能力解决法律问题,主要追求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效果而不探究法律理论的原因。
(二)课程设置改革
课程设置是实现教学目的、传达教学理念的方法和途径。课程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能否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律人才。
我国自70年代末期法学教育恢复以来,我国法学课程设置经历了多次改革和修订。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法学课程设置非常单一;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专业类别不断扩展,设置了国际法和经济法类的专业;到1998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颁布之前,目录内的法学专业己增加到5个,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此外还有两个目录外专业,即商法与刑事司法。1997年10月在广东举行的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了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都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因此,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都是围绕这14门核心课程展开设置。民办高校法律专业设置与其他高校课程设置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公共课、基础课,然后是专业课。这样的课程安排仍然传承了学术型大学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把掌握法律知识本身作为教育的主要任务的模式,较少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能力。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显然应根据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按照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要求,实行以职业性或专业性教学内容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因而,我们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法学课程。
对于民办院校的法科生来说,大多数法律职业人才都要到基层法律职业岗位就业。就我国法院系统的情况而言,“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尤其在农村,更“对司法有些特殊的需求”。 增加培养学生职业性思维的课程,并对课程设置的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法学课程设置首先应该增加实践课程的设置,减少学生毕业后进入工作状态的时间,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连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写,而这个能力恰恰是最能够体现法科生职业技能。增加能体现学生实务能力的课程,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这样的课程都要增加其分量,还要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增加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同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高校的课程设置,增加部门法案例实习选修课程,增加,学生的多项选择。另外,对于我校来说,既然我校进行国际化教学,那么应该推荐比较法学比重。
课程开设顺序需要进行调整,把能够增加学生感性认识的部门法课程开设在大一、大二阶段,让学生对于法律的社会实效进行理解。在大三开设理论性较强的法学理论课程,其中包括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的理论课程,同时为司法考试进行相应的培训,在大四仍然安排实习的课程,但同时也要给考研的同学一定的学习平台和空间。在第一、二学年主要是开设基础性的课程,到了第三、四学年选修课越开越多,越开越专,呈现专业化的趋势,以满足学生的对更高知识的需求,学术性课程和实务性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增加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课程将会有思维的训练。案例分析课程中对案例的分析不是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某一个理论或是概念,而是注重其中法律问题的,训练学生从中抽象出法律原则,注重法律推理。法律文书写作的训练可以单独开课,也可以包含在其它课程中。学生只有在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有所了解并发现其中问题时,才会开始对理论的追求,有学习理论的动力。因此,在学生对部门法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开设法理学,相当于无的放失,不可能深入了解。
(二)教学方法改革
在传统的教学体制中,教师一直都有根深蒂固的课程主导性观念,他们认为自己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学生是被教育的对象。在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下,从小学开始,中国的学生也非常习惯教师引导的学习方式,很少会自主学习,甚至有些学生离开了老师就不知所措。学生开始大学生涯后,老师要改变教学观念,转换教育角色和地位,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学生视野以及形成独立思维能力为主,这样的学习能力才是学生受用终生的能力,也是读大学的根本目的。
学生的法律思维形成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因此,我们的教学方法也要遵循法律思维形成的规律,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让学生获得大量的感性知识从而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接着要让学生把理性认识应用到社会中,再从理性到感性,经过这些阶段的锻炼,法律思维自然就形成了。因此,课堂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为中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有了职业的法律思维,就能指导学生今后在社会中的法律行为。
讲授法律的课程总体来说无非两种方式,一是讲究系统性,在系统讲授中用法律案例举例;另一种是不讲究形式上的系统性,用一些案例来讲法律的理论,但在深层次的把握中讲究知识的体系。根据应用导向型思维形成的特点,后面一种授课方法比较符合思维形成特点。这一类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等。其中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常见的教学方法,从分析常见的刑事、民事法律现象入手,讲解刑法、民法概念、原则,进而引导学生理解法的精神是学习法律的最佳路径。案例教学法有两种,一种是教师在课堂中穿插一些典型的案例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力,另一种是教师选择讲授一些案例,以引出法学理论知识,应该说后一种方式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大陆地区某些法学院已经开始探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来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对于帮助学生从法律实践经历中获得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提高自己道德水平有积极的意义,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法律院系开设该门选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