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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兼具行政与民事之双重属性,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权力色彩而非完全祛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仍然被法律赋予了一些行政优益权,并且在行使这些行政优益权的过程中还享有部分行政裁量权。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拓展至广泛的行政协议领域。比例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具体针对的是行政优益权,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分别对行政优益权行使中的裁量权进行合目的性判断、后果审视以及利益衡量,既发挥其维护、促进公共利益之功能,又将其对私主体一方个人利益的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继而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