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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智力劳动者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历史真实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全过程都凝聚着文件材料的形成者和档案管理者的辛勤劳动,它是人们智慧的结晶。所以,档案也是知识产权。
档案信息资源是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时代,作为档案机构要想在网络时代更好地发挥档案信息储存、传递、共享的作用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设施,并通过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和整合以便更好地为档案信息的利用者服务。但是,由于有的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对档案信息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就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又极为复杂、繁琐的职能性工作。尤其是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这就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特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依靠各级行政机构以行政手段进行组织管理,遇到侵权问题也是首先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调解、处罚,只有当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向司法机关投诉加以仲裁。可以这样说,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围绕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两条途径来进行的。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提供利用之间的矛盾
开发和提供档案利用工作,是指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者为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文献服务的工作,在各门类档案中,党政管理类档案、会计类档案基本不涉及产权问题,而教学类档案、科研类档案、基本建设类档案、仪器设备类档案、产品类档案、出版物类档案等涉及到产权问题。例如:仪器设备类档案中的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大贵稀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产品类档案中单位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出版物类档案中单位自行编辑出版的报刊及本单位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开发、提供档案利用与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矛盾统一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档案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而档案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对馆藏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刺激了人们智力劳动的积极性,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为档案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档案形成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障了广大群众获取人类文化知识的有效途径,使人们更加倾向于同档案部门合作,利用其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加强其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使得档案资源共享具有了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其三,档案资源共享在流通领域的所作所为不仅有助于档案更加广泛的交流,提高档案的使用率,而且有助于张扬智力劳动者的人身权,对智力劳动者的名誉有着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档案资源共享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档案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
三、在实现和完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和上网时,必须依法进行,防止損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数字化转换实质上是将档案信息以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固定在另一种载体上,是一种复制方式,数字化档案信息中凡涉及知识产权者,其权利人并未改变,未经权利人许可,数字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不能随意提供给他人利用。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凡属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决不可上载至互联网。特别是著作,不论是已发表过的还是未发表过的,只要权利人的权利未用尽,未经权利人许可,其档案信息都不可上载至互联网,因为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不仅是指已发表的作品,而且还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2.加强管理,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不被损害。档案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和公众合理获取档案信息资源创造了条件,但如何处理好档案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仍是应当认真对待的突出问题。档案知识产权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档案法》确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可见,对档案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犹如一驾马车上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处理不好既损害档案知识产权的权益,又影响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不能上载互联网。但可不可以上局域网呢?如果上局域网,必须加强管理。管理的第一步是认证,利用者只有被确认有资格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之后才可以利用。管理的第二步是要采用加密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技术是加密技术。它是用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的技术,编码后的信息看上去就像随机乱码,这些“乱码”只有在解码后才会复原,即使未授权的用户看到加密后的信息也不会造成破坏。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在任何存放的地方与传输网络上都必须以加密的形式存在。
“处理知识产权、隐私和安全问题”,是信息网络中“最令人感到烦恼(也是未解决)的方面”。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应用已有的技术,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确保知识产权不被损害。
3.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的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运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更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借阅、复制、开发利用等服务的同时,要向服务人员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使他们自觉守法十分必要。要强调的是这种知识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工作的实践进行,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讲解。
总之,我们应当认真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清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充分利用保护制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要深刻理解我们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避免不必要地卷入法律纠纷。更为关键的是,档案工作者应该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契机,加快档案工作的建设,使档案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档案工作应当与时共进!
(作者单位:航天九院16所)
档案信息资源是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时代,作为档案机构要想在网络时代更好地发挥档案信息储存、传递、共享的作用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设施,并通过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和整合以便更好地为档案信息的利用者服务。但是,由于有的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对档案信息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就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又极为复杂、繁琐的职能性工作。尤其是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这就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特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依靠各级行政机构以行政手段进行组织管理,遇到侵权问题也是首先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调解、处罚,只有当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向司法机关投诉加以仲裁。可以这样说,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围绕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两条途径来进行的。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提供利用之间的矛盾
开发和提供档案利用工作,是指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者为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文献服务的工作,在各门类档案中,党政管理类档案、会计类档案基本不涉及产权问题,而教学类档案、科研类档案、基本建设类档案、仪器设备类档案、产品类档案、出版物类档案等涉及到产权问题。例如:仪器设备类档案中的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大贵稀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产品类档案中单位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出版物类档案中单位自行编辑出版的报刊及本单位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开发、提供档案利用与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矛盾统一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档案信息的充分地公开和利用。而档案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对馆藏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刺激了人们智力劳动的积极性,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为档案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档案形成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障了广大群众获取人类文化知识的有效途径,使人们更加倾向于同档案部门合作,利用其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加强其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使得档案资源共享具有了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其三,档案资源共享在流通领域的所作所为不仅有助于档案更加广泛的交流,提高档案的使用率,而且有助于张扬智力劳动者的人身权,对智力劳动者的名誉有着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对自己制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讲求“排他性”,而档案资源共享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现有档案资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网络内成员都有权使用,它讲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
三、在实现和完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和上网时,必须依法进行,防止損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数字化转换实质上是将档案信息以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固定在另一种载体上,是一种复制方式,数字化档案信息中凡涉及知识产权者,其权利人并未改变,未经权利人许可,数字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不能随意提供给他人利用。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凡属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决不可上载至互联网。特别是著作,不论是已发表过的还是未发表过的,只要权利人的权利未用尽,未经权利人许可,其档案信息都不可上载至互联网,因为我国版权法保护的不仅是指已发表的作品,而且还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2.加强管理,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不被损害。档案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和公众合理获取档案信息资源创造了条件,但如何处理好档案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仍是应当认真对待的突出问题。档案知识产权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档案法》确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可见,对档案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犹如一驾马车上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处理不好既损害档案知识产权的权益,又影响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不能上载互联网。但可不可以上局域网呢?如果上局域网,必须加强管理。管理的第一步是认证,利用者只有被确认有资格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之后才可以利用。管理的第二步是要采用加密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技术是加密技术。它是用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的技术,编码后的信息看上去就像随机乱码,这些“乱码”只有在解码后才会复原,即使未授权的用户看到加密后的信息也不会造成破坏。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在任何存放的地方与传输网络上都必须以加密的形式存在。
“处理知识产权、隐私和安全问题”,是信息网络中“最令人感到烦恼(也是未解决)的方面”。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应用已有的技术,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确保知识产权不被损害。
3.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的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运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更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借阅、复制、开发利用等服务的同时,要向服务人员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使他们自觉守法十分必要。要强调的是这种知识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工作的实践进行,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的讲解。
总之,我们应当认真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清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充分利用保护制度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要深刻理解我们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避免不必要地卷入法律纠纷。更为关键的是,档案工作者应该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契机,加快档案工作的建设,使档案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档案工作应当与时共进!
(作者单位:航天九院16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