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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Ⅱ》)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在欧共体层面对欧洲的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作了统一,大大提高了欧盟成员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避免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将欧洲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推到了最高潮,基本实现了欧洲统一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历来夙愿。但是,《罗马条例Ⅱ》又是欧洲共同体各大机构之间,确切地说,是各大机构所代表的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妥协之果,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性的不足,某些规则的适用结果差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