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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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法治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司法的依赖空前严重,致使整个社会陷入“诉讼中心”认识误区。为了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价值和正义观的多元化、价值冲突与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功能和当事人偏好的多元化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减缓诉讼压力,弥补司法缺陷,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多元正义,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充分尊重发挥社会自治,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词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正当性 功能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创新训练A类项目《特邀调解——制度建构与运行绩效评估》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钟,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9
  一、 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dispute),抑或争端、争议,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非单边对抗行为。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手段。纠纷解决,即是在纠纷发生后,特定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而所有为解决纠纷建立的规则、制度和结构等构成了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一旦具有“可诉性”或“可司法性”即可具象化为法律纠纷,纳入法律调整和司法裁判的范围,与之相对应可以通过诉讼机制解决。
  但是除此之外,还广泛存在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二者都有各自独立运行的空间,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事实的角度看,任何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身都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并非是对自发的多元化状态这一事实的简单认同,而是从社会现实需求出发,提倡建构一种以各种机制功能协调互补为基础的系统。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
  (一) 价值与正义观的多元化
  价值冲突是必然存在的,因此通过某种规则和制度设计达到绝对理性的选择是不可能的。 多元价值论对于法治或者诉讼机制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并不否认硬性法治和正常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承认公共秩序的最低条件即以法治为底线,但法律的目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维持多元价值的和谐。 另一方面法律并不是绝对的正义,也不可能有绝对和全能的作用,在解决社会纠纷冲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当然正确和正当合理的唯一选择,即承认正义的多样性,主张一种更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协商、对话的正义,尽可能避免以一种一元论的普遍标准作出简单的判断。
  多元正义观在20世纪后期英美国家司法社会化的进程中发展出了“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多元化立场,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通过国家司法权不再是获得正义的唯一途径,同时赋予民间社会共同体高度自治,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自行选择解纷解决手段,从而实现多元价值和多元正义。
  (二)利益冲突与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
  20世纪后半叶以来大量的新型纠纷的出现带来了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动向,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和ADR运动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利益纠纷多发,复杂性和对抗性突出,这就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与纠纷多元对应,纠纷主体关系类型亦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状态,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解决纠纷的重点和方式方法也必然不同,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密切,越不适合用对抗性的诉讼方式,法的作用随着关系距离的疏远而增大。 虽然契约社会之下社会主体关系日益淡化,中国自古以来重视血脉亲情的文化传统不断被削弱,但是不可否认人际关系依然存在着远近亲疏之分,而且人际关系共同体一直在处在重构之中,为此以多元化作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和目标,以适应各种主体多层次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纠纷解决手段功能和当事人偏好的多元化
  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相应的纠纷解决手段,并且任何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身都是多元的,不同的手段、程序和方式在设计上往往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价值。诉讼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正当程序和国家司法救济的需求,但是诉讼整体成本较高,而非诉讼方式则更能满足当事人对于宽容、选择、协商、对话正义的需求,并且成本低、效率高,更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因此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的制度需求。同时纠纷的当事人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纠纷解决手段选择偏好,或钟情于是非分明的诉讼方式,或秉行“息讼”传统选择平和的解决方式,或由于对国家司法缺乏信心,或出于经济便利、服从习惯等动机,也会选择各种偏好的救济或纠纷解决手段。
  不同社会的文化、法律传统、价值观以及当事人的需求和偏好,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这种多元化,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提供有效制度供給,满足社会主体的自由选择。
  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与价值
  (一)减缓诉讼压力,弥补司法缺陷,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多元正义
  当代诉讼和司法体制面临危机和困境一方面来自外部的诉讼压力与法院纠纷解决资源和能力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则是来自诉讼程序自身所固有的内在弊端,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恰恰能从内外两方面化解现代司法体制的困境,促进司法改革。   一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起着量的分流作用,即通过各种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与平台的建构,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将本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纠纷分离出来,利用各种非诉手段达到同样的纠纷解决目的,从而使得法院集中精力对相对重要的案件进行审理裁决,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使用。另一方面,诉讼虽然被视为现代社会最为文明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其固有局限性是无法回避的,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由此导致的当事人在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解决特定和新型纠纷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法院司法能力的困境, 程序的复杂性和对抗性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忽略纠纷解决中的和谐、实质正义和多元价值倾向,积案和迟延以及由此所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成本低、效率高,可以最大程度节约纠纷解决成本,提高司法效益,主张一种更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协商、对话的正义,鼓励当事人通過协商、调解,自行选择解纷解决手段,从而实现多元价值和多元正义,从而对司法诉讼机制起到质的改良作用。
  现代ADR运动的兴起绝非取代司法和诉讼,在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运动促进了新的司法模式和新的法律文化以及司法理念的形成,在提高司法效率、便利、亲和度、司法社会化等方面所起的成效卓著,毫无疑问,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当代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 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充分尊重发挥社会自治,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重在针对性地引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非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以协商对话、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调解的机会,促进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对话平和地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有利于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道德程度的提高,基于此而达到的社会效果相比于单一对抗性诉讼来讲更佳。并且由于最终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其履行率必然会比判决高,减少了执行风险和成本。
  现代法治社会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和处分权为前提,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为其提供一个自由的活动空间,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发挥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合法的立场选择下充分发挥意思自治,为当事人提供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使当事人实体诉求和程序诉求的愿望都得到应有的尊重。除当事人自治以外,现代ADR运动带来了民间自治团体的兴起,各种民间社会组织或自治机制介入纠纷的解决,象征着公权力的社会化,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的可能性,而且促进了社会共同体的自治自律功能,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体规范和公共道德体系,增进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注释: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71,227.
  [美]威廉·盖尔斯敦著.佟德志、庞金友译.自由多元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87.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
  [美]唐纳德·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法律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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