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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针对具体不同的多重买卖情形,确定了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以此来解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第10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但其亦存在未充分考虑交付买受人的主观意思、先行支付价款情形、破坏债权平等性与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初衷能否充分实现,有待于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