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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定位模糊,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人才需要。因此,要想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培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富有时代创新精神和实践品格的高素质、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实践;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192-02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
21世纪法学教育担负起为祖国储备法律人才的使命,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战略作用。从社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是审视社会文明程度高低和法制建设进程快慢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的好与坏不仅影响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而且最终也会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的快与慢。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国,中国的法律教育历史源远流长,未曾中断,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其中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左右。据记载,那时候就有人提出“以法为教”。接着战国时代,著名的法学家邓析开创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秦统一六国后,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同时采用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禁绝私学,逐渐垄断了古代刚形成的法律教育。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臻完善。曾几何时,法学教育专家,共济一堂;法学教育思想,百花齐放。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未曾见到真正的法律学堂,也没有正式的律师职业。到了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早期,当时的清政府掀起起了一场旨在引进“西法”的法制变革。在此变革中,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诞生了。之后,各地区的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1949年后,新中国开始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此时法学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1966年国内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坏了一切。“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院系才得以重新开放,法学也开始成为学生追求的热门专业,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法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却根深蒂固,实践教学存在较多问题。在世界各发达国家,法律职业被认为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一种社会职业。例如普通法系国家就比较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在大学课程设置中将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文书的制作都直接规定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程里,而在中国大学中采取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一直在被用于教学。在中国的课堂上,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的教授教材、课件,学生则在课桌上埋头做笔记。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老师与学生的互动就被忽略了。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尽管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但受教育体制影响,概念性、教条式和形式化的色彩仍显特浓,课堂教学仍在解释概念、阐述理论、注释条文等教授中徘徊。且问题严重的是,一般高校几乎没有开设社会实践性的活动课程(如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法庭旁听、毕业实习等),未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
二、当代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人才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综合素质、职业技能三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缺乏专项的职业技能培养环节,造成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以及法学课程设置偏重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未达到一定的阶段、法学实践也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这样导致我们法律人才实践性不强,职业性不高等问题。
(一)法律人才培养结构与法律职业培养的基本要求不符
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目标相符合是我们一直人才培养方针的指导思想。有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就会培养出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国内高校大多把法学教育的目标重点放在培养全面发展型人才即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能充分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又能适应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从事理论研究创新工作的全面发展型职业高级专门人才,而这一标准与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二)我国法学课程设置偏重与理论教学
课程体系直接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关联,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提高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理论诠释,忽略或抛弃对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国家教育部虽然规定了法学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即现在为各高校所普遍采纳的16门法学核心必修课程,但缺乏指导行动意见,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不符合法学教育的目标。随着理论教育被特别重视,而实践教学这一块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法学实践教学偏离法律职业培养轨道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相对过时,使用的教学方法也比较单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偏重抽象理论知识的传授,大多流于阐释抽象概念,二是孤立细化的法学专业模式。课程各部门法律联系不够紧密,未很好地把握对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和整体属性,难以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的实践能力。由于缺少法学实践教学这一环节,导致我们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相脱节,很难达成法学教育的目标。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培养,过渡到法律理念的培养,还有对更重要的法律方法的训练和培养,要把这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必须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出发。
三、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现代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学科,这就要求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一些传统标准来审核,主要还是看这个学校的师资队伍、使用现代化方式的程度、对外校专业交流的情况及实践教学等课程的设置方面的评价和审批。现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
法学教育师资力量是法学教育水平高低的保障,法学专业的教师不仅要求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需要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或对法律实战经验,这样才能在课堂上传授知识及更有利于指导学生,否则法学教师就会落伍于时代的要求。因此,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情况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法官和优秀检察官、优秀律师来学校做客座讲师,学校也可安排专业教师到各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锻炼,锻炼社会实践能力,提高法学实践师资实践教学技能和水平。
(二)转换管理模式,实施宽严相济的柔性管理模式
刚性式的法学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整齐划一,教学内容与形式简单,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而要达到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就必须要培养出新的符合创新性人才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即实行宽严相济的柔性管理模式。柔性实践教学模式要求教学管理部门要注意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又要提供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也要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供很好的实践条件。
(三)组建新的综合性的课程体系
刚性式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刚性式的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下一概念,是理论教学的一部分。目前很多高校都在提倡提高实践教学的战略地位,但是条件总是受制于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所以结果不是很理想。为此,我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将实践教学单独设课,与理论教学占有一样的地位,平等对待;第二,提高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从体系上保证实践教学的地位;第三,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内容要符合现代教育的目标和创新性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整体意识,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及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刚性的教学管理模式中,很多高校较注重理论教学内容及工作量的计算,主要原因在于各高校还未真正把实践教学做为重要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平等对待,且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并未完善。二者不合理的比重,工作量不合理的计算,严重挫败了实践教学继续坚守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应该提出合理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且针对教师教学的创新性及学生获得的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以提高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创造性和,积极性。更好的是,还可以针对各教师实践教学创新情况设立一部分专门奖励储备金,进而建立一套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和相对合理的评价体系。
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在全国各个高校的法学专业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勇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真真正正地担负起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储备的重大使命。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4).
[3]郑牧民.犯罪学实践教学方法研究三题——理论依据、具体方法与条件保障[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4]李珍,张长海.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管理体系研究综述[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和吉首大学2012年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之一
关键词:法学实践;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192-02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
21世纪法学教育担负起为祖国储备法律人才的使命,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战略作用。从社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是审视社会文明程度高低和法制建设进程快慢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的好与坏不仅影响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而且最终也会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的快与慢。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国,中国的法律教育历史源远流长,未曾中断,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其中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左右。据记载,那时候就有人提出“以法为教”。接着战国时代,著名的法学家邓析开创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秦统一六国后,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同时采用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禁绝私学,逐渐垄断了古代刚形成的法律教育。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臻完善。曾几何时,法学教育专家,共济一堂;法学教育思想,百花齐放。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未曾见到真正的法律学堂,也没有正式的律师职业。到了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早期,当时的清政府掀起起了一场旨在引进“西法”的法制变革。在此变革中,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诞生了。之后,各地区的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1949年后,新中国开始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此时法学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1966年国内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坏了一切。“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院系才得以重新开放,法学也开始成为学生追求的热门专业,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法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却根深蒂固,实践教学存在较多问题。在世界各发达国家,法律职业被认为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一种社会职业。例如普通法系国家就比较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在大学课程设置中将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文书的制作都直接规定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程里,而在中国大学中采取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一直在被用于教学。在中国的课堂上,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的教授教材、课件,学生则在课桌上埋头做笔记。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老师与学生的互动就被忽略了。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尽管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但受教育体制影响,概念性、教条式和形式化的色彩仍显特浓,课堂教学仍在解释概念、阐述理论、注释条文等教授中徘徊。且问题严重的是,一般高校几乎没有开设社会实践性的活动课程(如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法庭旁听、毕业实习等),未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
二、当代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人才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综合素质、职业技能三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缺乏专项的职业技能培养环节,造成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以及法学课程设置偏重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未达到一定的阶段、法学实践也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这样导致我们法律人才实践性不强,职业性不高等问题。
(一)法律人才培养结构与法律职业培养的基本要求不符
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目标相符合是我们一直人才培养方针的指导思想。有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就会培养出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国内高校大多把法学教育的目标重点放在培养全面发展型人才即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能充分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又能适应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从事理论研究创新工作的全面发展型职业高级专门人才,而这一标准与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二)我国法学课程设置偏重与理论教学
课程体系直接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关联,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提高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理论诠释,忽略或抛弃对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国家教育部虽然规定了法学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即现在为各高校所普遍采纳的16门法学核心必修课程,但缺乏指导行动意见,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不符合法学教育的目标。随着理论教育被特别重视,而实践教学这一块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法学实践教学偏离法律职业培养轨道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相对过时,使用的教学方法也比较单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偏重抽象理论知识的传授,大多流于阐释抽象概念,二是孤立细化的法学专业模式。课程各部门法律联系不够紧密,未很好地把握对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和整体属性,难以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的实践能力。由于缺少法学实践教学这一环节,导致我们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相脱节,很难达成法学教育的目标。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培养,过渡到法律理念的培养,还有对更重要的法律方法的训练和培养,要把这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必须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出发。
三、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现代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学科,这就要求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一些传统标准来审核,主要还是看这个学校的师资队伍、使用现代化方式的程度、对外校专业交流的情况及实践教学等课程的设置方面的评价和审批。现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
法学教育师资力量是法学教育水平高低的保障,法学专业的教师不仅要求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需要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或对法律实战经验,这样才能在课堂上传授知识及更有利于指导学生,否则法学教师就会落伍于时代的要求。因此,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情况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法官和优秀检察官、优秀律师来学校做客座讲师,学校也可安排专业教师到各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锻炼,锻炼社会实践能力,提高法学实践师资实践教学技能和水平。
(二)转换管理模式,实施宽严相济的柔性管理模式
刚性式的法学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整齐划一,教学内容与形式简单,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而要达到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就必须要培养出新的符合创新性人才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即实行宽严相济的柔性管理模式。柔性实践教学模式要求教学管理部门要注意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又要提供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也要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供很好的实践条件。
(三)组建新的综合性的课程体系
刚性式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刚性式的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下一概念,是理论教学的一部分。目前很多高校都在提倡提高实践教学的战略地位,但是条件总是受制于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所以结果不是很理想。为此,我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将实践教学单独设课,与理论教学占有一样的地位,平等对待;第二,提高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从体系上保证实践教学的地位;第三,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内容要符合现代教育的目标和创新性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整体意识,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及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刚性的教学管理模式中,很多高校较注重理论教学内容及工作量的计算,主要原因在于各高校还未真正把实践教学做为重要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平等对待,且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并未完善。二者不合理的比重,工作量不合理的计算,严重挫败了实践教学继续坚守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应该提出合理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且针对教师教学的创新性及学生获得的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以提高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创造性和,积极性。更好的是,还可以针对各教师实践教学创新情况设立一部分专门奖励储备金,进而建立一套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和相对合理的评价体系。
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在全国各个高校的法学专业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勇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真真正正地担负起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储备的重大使命。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2]吴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径[J].教育评论,200,(4).
[3]郑牧民.犯罪学实践教学方法研究三题——理论依据、具体方法与条件保障[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4]李珍,张长海.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管理体系研究综述[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和吉首大学2012年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