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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在我国仍是一个新生事物,迄今为止,我国对合并报表最早颁布的规范、权威性的文件,当属财政部1995年2月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明确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主体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综合反映由母子公司所形成的合并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变动情况。《暂行规定》规定:“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具体分为三种情况:(l)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母公司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