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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与其的联系日益密切,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具有新的特点,也更加容易受到侵犯。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并借鉴国际上的保护方式,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能够帮助改进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正经历着由高潮走向低谷、再由低谷逐渐转向理性价值回归的裂变。对重建消费者信心的关注以及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反思决定着电子商务未来的前途命运。目前,由各种信息、数据汇总的结果表明,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呈现出一种由混沌无序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状态。①伴随着消费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隐私权保护中的矛盾逐渐突出。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让我们现从一个简单的现象出发。经常上网的人或许会有这种经历,一打开自己的电子信箱就会有五花八门的广告邮件蜂拥而至,有些甚至来自从没有访问过的网站。消费者不但要费时费力地处理这些垃圾邮件,而且一些重要邮件还可能会因垃圾邮件过多,占满了ISP 提供的信箱空间而延误。我们不禁要问,销售商是如何知道自己的E—mail地址、消费需求、购物品位的呢?这其中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交易?我国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将上述现象置于此条规定之下,可以分析得出,公民通过电子邮箱通信的权利无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进行强制通信。滥发电子邮件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隐私权并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疏漏。②有学者通过对宪法条文及理念的推导认为,隐私权是宪法保护的对象,③通信自由权则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
通过对于网络中这不经心的一瞥,我们就能觉察到如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情况令人堪忧。通过对网络电子商务的调查,统计结果也并不令人乐观。目前,国内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站对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等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固定做法。有些网站有隐私保护制度,而更多的企业、商家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则根本未说明其用途或相关保护措施。曾有记者就保护网上隐私采访了国内的一些网站,包括几家名列前几名的、知名的大网站,他们的态度都很明确,认为应该保护网上隐私。但事实上国内各网站几乎都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④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薄弱,仅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列举中提到了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消费者隐私权受损后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许多问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虽然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和这种法律体制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更高,所以,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表现在很多方面,综合说来,可分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交易。明晰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是探究解决方案的前提。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1.侵犯通讯内容
上文提到的强制通信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更有甚者,会直接从用户的电脑上窃取邮件,或者从服务器上对用户邮件进行拦截。
2.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信息单
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就是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时,总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一系列表格,而这些表格中对个人信息的统计过于详尽,不但包括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甚至强制要求填写个人收入、地址、职称、信用卡号等私密信息,大有将个人数据一网打尽之势。然而,对此类信息收集的目的是什么,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采用何种安全保障,都是消费者难以知悉和控制的。这种貌似合理的诱使消费者主动透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经营者欺诈的恶意。
3.侵入计算机
这是对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最恶劣形式。从网络诞生以来,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删除、修改、窃取个人信息常常不止针对网络用户的个人电脑,而且也以储存在政府、企业或者私人资料库中的个人数据为主要目标。就连固若金汤的美国五角大楼也曾多次被攻击。
(二)个人信息的利用
1.不当泄露
经营者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常常以获利为目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对外泄露。
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在线服务公司将其客户的资料不当泄露给美国海军,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⑤
2.恶意传播
恶意传播也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最常见、最原始的方式之一。便捷的网络为恶意传播提供了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方式。利用传播个人隐私,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点击率,是一些网站增加经济效益的惯用方式。
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也叫做“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挖掘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过程”。⑥经营者希望通过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进一步开拓市场,是无可指责的。但关键在于很难保证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他们的信息又是否会被不法之徒利用,这是难以得到保证的。
三、电子商务中隐私权国际保护的两种模式
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网络交易中被侵犯的情形经常发生,国际社会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展开。目前,主要表现为以欧洲各国为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⑨ 1995 年10月24 日,欧盟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指令95/46/EC),要求各成员国以此为依据修订各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并于3 年之后正式实施。1996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欧盟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进一步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在欧盟指导性文件的推动下,欧洲各国或是沿用原有立法,或是制定相关法律,或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但都是在立法框架下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法国的《计算机与自由法》、德国的《联邦政府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等。单纯的立法规范模式虽然较为稳定和有效,但是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的发展,容易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严谨、认真的欧洲相比,更注重自由的美国为了鼓励创新、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限于行业自律。在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首要原则就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这一原则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白宫强调支持私营机构进行的自我规范的努力,而这一努力则表现为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环境。⑩美国目前主要的行业自律模式有四种,即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及安全港提议。?然而,由于没有正式法规的制约和惩罚措施,许多商业网站得以通过不公布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手段,出售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获取利润并有效逃避制裁。现在,立法以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亦有立法和行业自律之争。在笔者看来,立法保护的选择较为科学。这是由我国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决定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较为迅速,但商户的分布较为分散,尚未形成行业规模。另外受我国公民素质和历史传统的影响,行业自律常常只是掩人耳目的花瓶,远没有法律有威慑力和惩戒性。
在法律的制定上,由于隐私权在我国的立法保护本就不完备,相关条文较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近年来,隐私权明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隐私权专门立法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将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专门章节进行确立。重点在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泄露隐私行为的相应处罚。有处罚才会有威慑,有威慑才会防止部分不法行为的发生,进而产生保护。
我们也不能否认行业自律的作用。毕竟,立法规定的只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而且是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规定的过细过死,就会束缚孕育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而且立法的滞后性也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技术要求。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推进行业自身发展与提高行业的道德水准都是有益的。
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非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和加强。通过对隐私权侵权形式的分析可以得知,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网络侵入技术息息相关。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防止不法侵犯、维护网络安全是一种很有效的保护方法。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增进国际合作等提高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五、结语
本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分析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考验。合理地处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协调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与其他国内法律、国际法律的关系,科学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尽快完善我国现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芦琦.《电子商务与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9期
②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
③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网上隐私谁来保护》.《经济参考报》,2000年6月19日。参见网址:
http://www.hubce.edu.cn/jwc/jwc5/messages/1072.html
⑤冯震宇,钱世杰.《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隐私权之保护》,《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0年第6期第7页
⑥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⑦冯震宇.《企业e化·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⑨纪晓昕.《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2卷第198页
⑩孙川.《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http://www.nease.net/~yzh/fnsx127.htm
?谢守分.《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模式——对于美国相关制度的评价》,
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622
参考文献:
[1]芦琦.《电子商务与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9期
[2]纪晓昕.《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2卷
[3]冯震宇,钱世杰.《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隐私权之保护》.《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0年第6期
[4]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5]冯震宇.《企业e化·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佴澎,朱丽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5月第21卷第3期
[7]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正经历着由高潮走向低谷、再由低谷逐渐转向理性价值回归的裂变。对重建消费者信心的关注以及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反思决定着电子商务未来的前途命运。目前,由各种信息、数据汇总的结果表明,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呈现出一种由混沌无序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状态。①伴随着消费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隐私权保护中的矛盾逐渐突出。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让我们现从一个简单的现象出发。经常上网的人或许会有这种经历,一打开自己的电子信箱就会有五花八门的广告邮件蜂拥而至,有些甚至来自从没有访问过的网站。消费者不但要费时费力地处理这些垃圾邮件,而且一些重要邮件还可能会因垃圾邮件过多,占满了ISP 提供的信箱空间而延误。我们不禁要问,销售商是如何知道自己的E—mail地址、消费需求、购物品位的呢?这其中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交易?我国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将上述现象置于此条规定之下,可以分析得出,公民通过电子邮箱通信的权利无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进行强制通信。滥发电子邮件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隐私权并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疏漏。②有学者通过对宪法条文及理念的推导认为,隐私权是宪法保护的对象,③通信自由权则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
通过对于网络中这不经心的一瞥,我们就能觉察到如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情况令人堪忧。通过对网络电子商务的调查,统计结果也并不令人乐观。目前,国内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站对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等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固定做法。有些网站有隐私保护制度,而更多的企业、商家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则根本未说明其用途或相关保护措施。曾有记者就保护网上隐私采访了国内的一些网站,包括几家名列前几名的、知名的大网站,他们的态度都很明确,认为应该保护网上隐私。但事实上国内各网站几乎都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④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薄弱,仅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列举中提到了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消费者隐私权受损后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许多问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虽然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和这种法律体制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更高,所以,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表现在很多方面,综合说来,可分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交易。明晰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是探究解决方案的前提。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1.侵犯通讯内容
上文提到的强制通信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更有甚者,会直接从用户的电脑上窃取邮件,或者从服务器上对用户邮件进行拦截。
2.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信息单
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就是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时,总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一系列表格,而这些表格中对个人信息的统计过于详尽,不但包括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甚至强制要求填写个人收入、地址、职称、信用卡号等私密信息,大有将个人数据一网打尽之势。然而,对此类信息收集的目的是什么,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采用何种安全保障,都是消费者难以知悉和控制的。这种貌似合理的诱使消费者主动透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经营者欺诈的恶意。
3.侵入计算机
这是对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最恶劣形式。从网络诞生以来,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删除、修改、窃取个人信息常常不止针对网络用户的个人电脑,而且也以储存在政府、企业或者私人资料库中的个人数据为主要目标。就连固若金汤的美国五角大楼也曾多次被攻击。
(二)个人信息的利用
1.不当泄露
经营者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常常以获利为目的,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对外泄露。
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在线服务公司将其客户的资料不当泄露给美国海军,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⑤
2.恶意传播
恶意传播也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最常见、最原始的方式之一。便捷的网络为恶意传播提供了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方式。利用传播个人隐私,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点击率,是一些网站增加经济效益的惯用方式。
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也叫做“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挖掘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过程”。⑥经营者希望通过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进一步开拓市场,是无可指责的。但关键在于很难保证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他们的信息又是否会被不法之徒利用,这是难以得到保证的。
三、电子商务中隐私权国际保护的两种模式
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网络交易中被侵犯的情形经常发生,国际社会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展开。目前,主要表现为以欧洲各国为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⑨ 1995 年10月24 日,欧盟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指令95/46/EC),要求各成员国以此为依据修订各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并于3 年之后正式实施。1996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欧盟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进一步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补充。在欧盟指导性文件的推动下,欧洲各国或是沿用原有立法,或是制定相关法律,或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但都是在立法框架下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法国的《计算机与自由法》、德国的《联邦政府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等。单纯的立法规范模式虽然较为稳定和有效,但是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的发展,容易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严谨、认真的欧洲相比,更注重自由的美国为了鼓励创新、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限于行业自律。在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首要原则就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这一原则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白宫强调支持私营机构进行的自我规范的努力,而这一努力则表现为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环境。⑩美国目前主要的行业自律模式有四种,即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及安全港提议。?然而,由于没有正式法规的制约和惩罚措施,许多商业网站得以通过不公布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手段,出售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获取利润并有效逃避制裁。现在,立法以保护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亦有立法和行业自律之争。在笔者看来,立法保护的选择较为科学。这是由我国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决定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较为迅速,但商户的分布较为分散,尚未形成行业规模。另外受我国公民素质和历史传统的影响,行业自律常常只是掩人耳目的花瓶,远没有法律有威慑力和惩戒性。
在法律的制定上,由于隐私权在我国的立法保护本就不完备,相关条文较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近年来,隐私权明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隐私权专门立法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将网络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专门章节进行确立。重点在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泄露隐私行为的相应处罚。有处罚才会有威慑,有威慑才会防止部分不法行为的发生,进而产生保护。
我们也不能否认行业自律的作用。毕竟,立法规定的只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而且是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规定的过细过死,就会束缚孕育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而且立法的滞后性也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技术要求。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推进行业自身发展与提高行业的道德水准都是有益的。
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非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和加强。通过对隐私权侵权形式的分析可以得知,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网络侵入技术息息相关。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防止不法侵犯、维护网络安全是一种很有效的保护方法。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增进国际合作等提高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五、结语
本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分析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考验。合理地处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协调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与其他国内法律、国际法律的关系,科学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尽快完善我国现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芦琦.《电子商务与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9期
②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
③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网上隐私谁来保护》.《经济参考报》,2000年6月19日。参见网址:
http://www.hubce.edu.cn/jwc/jwc5/messages/1072.html
⑤冯震宇,钱世杰.《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隐私权之保护》,《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0年第6期第7页
⑥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⑦冯震宇.《企业e化·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⑨纪晓昕.《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2卷第198页
⑩孙川.《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http://www.nease.net/~yzh/fnsx127.htm
?谢守分.《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模式——对于美国相关制度的评价》,
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622
参考文献:
[1]芦琦.《电子商务与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9期
[2]纪晓昕.《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2卷
[3]冯震宇,钱世杰.《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隐私权之保护》.《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0年第6期
[4]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5]冯震宇.《企业e化·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佴澎,朱丽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5月第21卷第3期
[7]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