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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都规定对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银行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该罚款作为银行的业务收入来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探讨。不论是用银行支票,还是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都是供需双方之间的业务。银行在中间只是起划拨资金,办理结算的作用,既没有起到担保作用,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实际上受损失的是收款人。为了保护收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中间环节的银行应发挥监督作用,对于信誉较差,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远期票据的权利。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