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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是我国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此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陷入困境,司法实践中各执己见、"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笔者认为,应明确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请求权基础,并运用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制度相互补充的模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细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制度赔偿项目处理规则,提高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