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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现代公司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不同主体智力与财力结合的组织形式。现代公司组合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带来公司权利与利益分配的极度震荡,甚至可能损害公司经济效益。为了有效地对公司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进行分配、监控与制衡,先后出现若干治理模式,其中尤以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及韩国模式为主流。我国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