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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刑法教义学无法解决疑难案件时,后果主义裁判指导下的以刑制罪司法逻辑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刑罚妥当性对于裁决的作出具有指引作用,以刑制罪从刑罚出发,运用后果主义论证方法,既体现了目的解释,也实现了实质正义。但当"由刑到罪"所产生的罪名与实际行为严重不符时,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适用可以发挥紧急出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