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沈阳黄小姐咨询赴香港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已经办好“L”,签注,可以不随团出境吗?
答:中国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应持有效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办妥有效往来港澳签注。目前,新版往来港澳签注按出境事由可分为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逗留(D)及其他(Q)六类。其中,“L”签注必须随团集体入出境,出境时,由组团旅行社专职领队向边检机关交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边检民警按《名单表》逐个查验旅客所持证件、签注有效后,正常放行。
所以,持有“L”。签注必须随团一起出境,如果想变更行程计划,可以提前向旅行社提出要求,经过重新审批,变更新的《名单表》后才可成行,否则,仅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L”签注单个出游,将会被阻止出境。
另外,赴港澳旅游、定居有四点需要注意
(1)要留意签注有效期。由于签注过期,旅客被阻止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醒您出行前一定要检查签注有效期,如果快要到期或已过期,及时与组团旅行社联系。
(2)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目前,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可以组织港澳游的旅行社有1000多家,您可以咨询旅游局等相关单位,避免黑中介、黑旅行社坑骗财物。
(3)前往港澳定居应从指定口岸通行。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定居的,持证人必须从深圳罗湖口岸前往香港,从珠海拱北口岸前往澳门。
(4)注意不要超过在港澳的停留期。内地居民超过签注许可停留期限的,港澳有关部门会采取一定措施,有可能对您再次赴港澳产生不良影响。如确有需要超期停留的,可到外交部驻香港、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签注延期。
问:上海王先生咨询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华侨在中国国内权益哪些受到保护?
答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华侨虽然生活在海外,但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侨务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
首先,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些专项涉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了诸如华侨回国定居、引进侨资、技术、设备与人才以及华侨教育、婚姻、收养、出入境、墓葬等内容。例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上海、广西等地方制定了《华侨捐赠条例》,国务院侨办、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规定了华侨祖墓的问题。
其次,部分规范性文件则根据华侨的特点做了专项规定,如《国籍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登记条例》分别规定了华侨国籍的确认、取得、恢复与退出、华侨国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问题、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离婚问题等。
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华侨与国内其他公民共性的权益,规定实行国民待遇,如《选举法》明确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财产继承权等问题。
答:中国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应持有效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办妥有效往来港澳签注。目前,新版往来港澳签注按出境事由可分为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逗留(D)及其他(Q)六类。其中,“L”签注必须随团集体入出境,出境时,由组团旅行社专职领队向边检机关交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边检民警按《名单表》逐个查验旅客所持证件、签注有效后,正常放行。
所以,持有“L”。签注必须随团一起出境,如果想变更行程计划,可以提前向旅行社提出要求,经过重新审批,变更新的《名单表》后才可成行,否则,仅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L”签注单个出游,将会被阻止出境。
另外,赴港澳旅游、定居有四点需要注意
(1)要留意签注有效期。由于签注过期,旅客被阻止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提醒您出行前一定要检查签注有效期,如果快要到期或已过期,及时与组团旅行社联系。
(2)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目前,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可以组织港澳游的旅行社有1000多家,您可以咨询旅游局等相关单位,避免黑中介、黑旅行社坑骗财物。
(3)前往港澳定居应从指定口岸通行。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定居的,持证人必须从深圳罗湖口岸前往香港,从珠海拱北口岸前往澳门。
(4)注意不要超过在港澳的停留期。内地居民超过签注许可停留期限的,港澳有关部门会采取一定措施,有可能对您再次赴港澳产生不良影响。如确有需要超期停留的,可到外交部驻香港、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签注延期。
问:上海王先生咨询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华侨在中国国内权益哪些受到保护?
答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
(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华侨虽然生活在海外,但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侨务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
首先,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些专项涉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了诸如华侨回国定居、引进侨资、技术、设备与人才以及华侨教育、婚姻、收养、出入境、墓葬等内容。例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上海、广西等地方制定了《华侨捐赠条例》,国务院侨办、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规定了华侨祖墓的问题。
其次,部分规范性文件则根据华侨的特点做了专项规定,如《国籍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登记条例》分别规定了华侨国籍的确认、取得、恢复与退出、华侨国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问题、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离婚问题等。
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华侨与国内其他公民共性的权益,规定实行国民待遇,如《选举法》明确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财产继承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