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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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41-01
  
  摘 要 虽然教育部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列为同一“二级法学学科”,但如果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反对。既然是不同的学科,内容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特性。那么,它们的认知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独立,也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 宪法学 行政法学 分离
  
  宪法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以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程、主干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在我国被合并为同一门学科的时间很短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1990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时,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分开为两个不同的二级学科。后来根据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学一级学科下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才被设置为同一二级学科,学科代号为030103。于是从这以后,全国高等院校在进行宪法学或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就把两者合并为一个专业进行招生。
  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点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的共同点就是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公法,都是研究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也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宪法条文全面、具体的实施。因此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研究对象均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与国家权力政密切相关的问题,所以这两个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高的相容性。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分离
  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开设立,更有利于两门学科的和谐发展。
  首先,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是不容质疑的,不论从法律渊源,还是从理论根源来看,都是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点,对法律体系的建设起着引导作用,为部门法的实施提供基本方向和根本路径。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建构各自的体系。我国及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成文的宪法典,但是由于宪法司法化的普及程度不及行政诉讼那么广泛,因此就会导致宪法是静态的、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法作为与国家政治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权力、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和宪法的政治要求不谋而合,它似乎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化,所以学界就把这两个学科都称为“公法”,这也就更体现出它们的“相容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活的宪法”。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都應该是动态宪法、活的宪法。因为这些部门法同样以宪法的基础,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是宪法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都能使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更为符合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加适应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我们可以说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较其他部门法和宪法的关系更为紧密,但绝不能因此得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活的宪法”的以偏概全的必然结论,更不能把它作为两门学科合并的依据。
  其次,宪法学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体制,它主要研究宪法的形成发展规律、宪法的实质、特征、形式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推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形成了由宪法基础理论、宪法基本规范和宪法实施等组成的体系结构。宪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方面。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产生发展规律、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本质,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行政法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以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为学科体系的主要部分,它主要侧重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如果以调整范围和范畴体系为标准划分二级学科,那么宪法学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与行政法学合并为同一学科。
  最后,在一些高等院校中,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在实际教学和科研时分开,却在招生时合二为一,有打着一个二级学科的名号而在实践中出现两个或者更多“三级学科”的嫌疑。既然实践中两个学科经常分开,那么就应该在一开始设置时就划为两个二级学科。
  综上所述,宪法学和行政法学都是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一味强调二者的联系而强行把两门学科合在一起是不科学的,也会影响各自的发展。所以,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应该分开设立,使其有各自独立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
  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离后应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开研究后,很容易使宪法过于“政治化”,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寻求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平衡,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仅仅起着宣示权力的作用,如此下去宪法学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另一方面,行政法与宪法分离后,应该明确的自己的调整范围和学科体系,避免被其他学科(例如民法学)所吸收。
  
  参考文献:
  [1]苗连营.仪喜峰.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4(1).
  [2]刘海洋.“平衡论”与行政法理基础.理论探索.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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